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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社會愈進步,民眾也就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懂得伸張權利。以前的律師總會提醒大家「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現在的民眾則開始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受到保障,反而造成有些人動輒訴諸法律,濫訟的問題日益嚴重。

糾紛態樣百百種,訴訟不是解決的唯一途徑

  執業30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就常被民眾詢問這樣可不可以告?那樣能不能告贏?他表示:雖然民事紛爭都可透過法院「訴訟」途徑來解決,但畢竟司法資源有限,打一場官司,從寫書狀、出庭、調查證據,到傳證人、言詞辯論等……,程序既複雜又冗長,過程需耗費許多的金錢、勞力與時間,若能利用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用最短時間來解決民事紛爭,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的發生,有可能來自於溝通上的誤會、契約文字的疏漏(或根本沒有簽訂契約)、證據保全的不充足、對於法律規範的不了解、遭到對方(包括國家)的侵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諸多情形。無論如何,民眾對於其自身權利義務的主張,往往仍須隨著時間與各種後續事實發展而予以調整。也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不是唯一且最佳的解決方法,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例如協調、調解、調處、仲裁、和解等訴訟外解決糾紛機制,也就應運而生且蓬勃發展。

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紛爭好輕鬆

  李永然律師說:「現行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包含『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著重在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除此之外,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或經由律師的協調或斡旋來達到和解的目的。」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律師多會鼓勵當事人提起訴訟,以藉此收取高額律師費,但李永然律師以其執業30多年的經驗,認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在當事人進行委託時,他首先會協助當事人間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不僅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他認為律師不該以追求官司高勝訴率為目標,應透過「溝通」、「協調」,幫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取得平衡,或是另謀解決的方向,以客戶權益為優先考量,真正去幫當事人解決麻煩。

  而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協調的程序,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來法律事務所諮商、分析法律上權利義務及接受委託。
  二、發「律師函」給相對人,敘明利害關係。
  三、訂一期日約雙方來所協調、試擬和解方案。
  四、雙方達成共識,擬定和解協議書及見證。

透過發「律師函」,協調解決民事糾紛

  因此尋找一位值得信賴且具備民事專業能力的好律師,並善用「律師函」來進行協調,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最佳方式之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吳任偉律師表示:「通常在當事人與律師進行事實說明、案情討論後,我們會建議先發律師函主張權利,並且排定爭議雙方協商的時間,以尋求共識,達成和解。」發律師函的目的,往往具有警告嚇阻、意思表示通知以阻斷時效(例如終止或解除契約關係)、促進溝通與理性對話,甚至是搜求證據的優點。

    當對造當事人收到「律師函」後,了解彼此利害關係,雙方透過理性溝通,再由律師居間協調,化干戈為玉帛,達到和解的目的,不僅為雙方省下時間、金錢,也減少訟訴資源的浪費。

以和為貴,人生會有另一處風景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最感觸是很多當事人其實都是為了「爭一口氣」,堅持要告到底,就一直陷入被「訴訟」這個業障煩惱著的狀態。他慎重呼籲民眾,一旦發生紛爭,要懂得慎選何種「紛爭解決途徑」來釐清紛爭,儘快解決問題,就可以快快樂樂地做其他有益的事,如果有對法律不清楚的話,也可以尋求律師們的意見,交由專業的法律人士為大家提供解決糾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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