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裡可能有水

文◎李永然律師

  近日因服用毒品的駕駛人遭法院判決無罪,其理由為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法官被罵有些冤枉。其實法官是「執法者」,必須依法審判,更何況《刑法》採用「罪刑法定主義」。

  問題應回歸《刑法》第185條之3第3款的規定不妥適;由於「飲酒」後駕車,不同於「服用毒品」後駕車。法律未禁止「喝酒」,所以飲酒後駕車要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犯罪」;但法律是禁止「服用毒品」,所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3款的犯罪條文應修正為「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犯罪,這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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