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大熊是「大熊空調公司」的負責人,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大熊」註冊登記為其公司商標,因大熊想將公司的經營交棒給其兒子小熊,並將公司更名「小熊空調公司」,試問大熊可否將以註冊的「大熊」商標權拋棄?如果大熊將「大熊」商標權已經授權給第三人小兔,並辦理授權登記後,大熊是否仍然可以拋棄其商標權?假設大熊和小熊共有「大熊」的商標權時,大熊是否可以單獨拋棄該商標權?

【解析】

  依《商標法》第45條第1項本文及第45條第2項分別規定:「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由此可知,商標權人依法可以拋棄其商標權,大熊如想拋棄其註冊登記的「大熊」商標,應以「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再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減縮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因此商標權人就辦理商標登記等事務得委任「代理人」為之,包括辦理拋棄商標權,但於辦理商標權拋棄時,代理人需受商標權人的「特別委任」始得為之。

  另依照《商標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所以大熊如果已經將其「大熊」商標授權給第三人小兔並辦理授權登記時,大熊想要拋棄該商標,必須事先徵得第三人小兔的同意才可以拋棄。

  《商標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可知如果大熊和小熊是共有「大熊」的商標,如果大熊想將這個商標全部拋棄時,需要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所以小熊也要同意拋棄該商標才可以辦理;但是如果大熊僅拋棄其自己的應有部分,例如大熊和小熊共有「大熊」商標,應有部分各1/2,大熊可以單獨拋棄其就「大熊」商標應有部分1/2,這時並不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即小熊的同意。

  準此,依據上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人可以拋棄商標權,如果商標已有授權登記或設質登記時,需要得到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的同意,且商標拋棄需要以「書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於商標權拋棄程序完成後,該商標權即屬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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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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