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透過仲裁解決糾紛,會有「仲裁裁決書」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投資,交易的商事爭議,可運用雙方之「仲裁協議」,向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庭」先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可以作成「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仲裁裁決書」(大陸《仲裁法》第51條第2款前段)。又如未能成立「調解」或「和解」的,該仲裁機構的仲裁庭即應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書」(大陸《仲裁法》第53條前段)。

  因而大陸台商須認識「仲裁裁決書」,筆者擬從「法律」觀點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

二、仲裁裁決書的意義

  首先大陸台商須認識「仲裁裁決書」的意義,其乃是仲裁庭依照大陸《仲裁法》及「仲裁規則」,對於仲裁當事人間的爭議從「實體」作予以解決;或者對於「仲裁申請人」之仲裁請求,從「程序」上作出決定的一種意思表示。

  所以,「仲裁裁決書」是仲裁程序的最終產物,一旦作出裁決書,一方面仲裁程序終止;另一方面就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由大陸《仲裁法》第57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可明白。

三、仲裁裁決書的種類

  其次大陸仲裁機構之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因在程序上、仲裁員是否一致性意見、、等原因,而在種類上的區分。例如:(1)、「和解裁決書」,其乃針對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者稱之(大陸《仲裁法》第49條前段);(2)、「部分裁決書」,其乃指仲裁庭仲裁糾紛,針對一部分事實已清楚,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者稱之(大陸《仲裁法》第55條);(3)「給原因的裁決書」與「不給原因的裁決書」,其乃指裁決書原則上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雙方協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大陸《仲裁法》第54條前段);前者稱為「給原因的裁決書」,而後者不寫「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稱為「不給原因的裁決書」。

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

  再者,大陸台商應注意仲裁裁決書的內容,由於仲裁裁決書具有「終局的效力」,且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大陸《仲裁法》第57條);同時如果受到不利裁決的一方,應當履行裁決而不履行的,則有利之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該「仲裁裁決書」,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陸《仲裁法》第62條)。因而大陸台商於收到「仲裁裁決書」時應詳細檢視,如發現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應於收到後「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補正(大陸《仲裁法》第56條)。

五、結語

  以上所述均關於「仲裁裁決書」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大陸台商唯有從法律角度正確地予以認識,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

H118   

  西進大陸投資經商,除了資金、膽識、人脈之外,別忘了配備「法律意識」隨行!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的規模相當龐大,無論投資、經營管理、日常生活起居,都難免遭遇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因各項糾紛涉入官司者亦時有所聞,在法令規範與台灣大不同的中國大陸,一旦權益受損,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保障?除了聘請合格、專業的律師協助之外,充實自身的法律知識,絕對少不得!

  李永然律師投入兩岸法律事務二十餘年,並曾擔任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深諳大陸台商面臨的各種困境,每藉由不同媒體撰寫相關的法律問答,此次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助永然法律基金會印製的《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即是精選李律師撰述的此類相關文章而成;內容分成〈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房地買賣租賃〉等四大篇,隨身攜閱,即可快速理解:如何運用及面對大陸的「支付令」、大陸的民事訴訟程序為何、如何掌握訴訟時效、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何時派上用場、如何利用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不慎成為刑事被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台商如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可以改變用途嗎、在大陸買房租屋,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即將整裝登「陸」嗎?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

1z11.jpg (150×210)

仲裁法之實用權益
作者:林俊益
出版日期:2001/04/ 初版  書號:1Z11
商務仲裁條例於87年6月公布修正為「仲裁法」,適用的範圍與效力比以前廣大許多,對於商業經濟的規範與貿易糾紛有莫大的功效,本書作者專研仲裁制度,並歷次應邀起草修正仲裁條例,經歷豐富。本書乃作者針對仲裁法入門而撰寫,著重基本概念的介紹與實務問題的解決,特別針對法院如何協助與監督仲裁制度的運作,多所著墨,能對研習仲裁法者有實質的助益。內容分為:導論、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織、仲裁程序、仲裁判斷之執行、仲裁判斷之訴、外國仲裁判斷等七章。

仲裁法判解要旨彙編
作者: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出版日期:2006/11/ 一版 書號:5H50
-仲裁實務界精英共同主編-
本書係依照法條順序,納入仲裁法修法說明及精選之法院實務見解,內容豐富,排列有序,便利讀者查閱的隨身手冊。

5H52.jpg (150×210)

仲裁書狀範例
作者:李永然、陳希佳、姜志俊、李家慶、梅芳琪、吳光陸、彭郁欣、黃泰鋒、陳麗嘉 合著
出版日期:2008/01/ 初版一刷 書號:5H52
依仲裁法法條順序提供具體書狀範例
並佐以相關法條及說明分析
內容詳明實用
撰寫仲裁書狀之必備寶典

5H65.jpg (150×210)

海峽兩岸經貿仲裁論文集(三)
作者:陳希佳 李家慶 吳光明 林 瑤 潘怡君 吳光陸 李永然 吳任偉 吳梓生 姜志俊 郭清寶 吳必然 陳峰富 劉陽明 羅懷家 蔡東賢 黃正宗 等合著
出版日期:2011/10/ 一版 書號:5H65

5H76.jpg (150×210)

撤銷仲裁判斷之司法實踐評析
作者:李念祖 等合著
出版日期:2013/10 初版一刷 書號:5H76
*國內首部完整介紹撤銷仲裁判斷各項相關問題的著作
*針對「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性質、法院審理原則、管轄法院、裁判費、提起之期間、聲請停止執行仲裁判斷,以及目前法院最常見之撤銷仲裁判斷原因、裁判見解加以系統評析、論述
*仲裁人及各界辦理仲裁事件之參考寶典
*學術界研究不可或缺之工具書

5H55.jpg (150×210)

大陸與香港仲裁判斷在台灣之認可裁判輯
作者:林俊益 編著
出版日期:2008/10/ 初版一刷 書號:5H5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