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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7月25日出刊的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團體法 謹慎再謹慎》,全文如下:

  7月23日下午在凱道出現「眾神上凱道」遊行,在遊行隊伍中也有眾多佛教出家人及居士們拉紅布條、手持標語,表示反對內政部於今年6月間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宗教是台灣最可貴的社會安定力量,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財產權、平等權等。「宗教團體法」草案涉及前述各項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因而訂立「宗教團體法」也要格外謹慎!

  觀該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而制訂「宗教團體法」。所以,草案內的條文一定要以有助於「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為原則;反之,如已造成對「宗教信仰自由」妨礙的規定,則已背離其原有目的,此類條文即應刪除。

  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同時也應保障「宗教團體自治」,並應尊重「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又政府制訂法律管制宗教行為,也應平等地對待所有宗教信仰或宗教團體,此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文宣告《寺廟監督條例》第8條違憲而無效。

  更重要的是「法律」制訂,涉及憲法第2章基本人權保障時,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

  7月23日佛教團體之所以要集體走上凱道遊行,並表達反對今年6月間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聲音,應該是質疑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且不符合各宗教團體使平等對待的「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公益性」、「必要性」、「相當性」等。

  既然宗教是台灣社會重要的穩定力量,也是多元文化的重要一環,而宗教團體以前所未有的眾多僧人走上街頭,溫和理性地表達抗議,「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不合憲及損害宗教自由的精神,國家最高領導人如在總統府內已經聽到時,允宜以謙卑虛心的態度,要求相關部門廣泛認真務實地蒐集各方意見進行研議,在未周詳之前,切勿再貿然提出,如此才不會傷害台灣做為一多元自由之宗教大國的美名,且不會傷及台灣此一穩固的社會安定力量,同時因能關心民瘼,必可獲宗教界高度肯定。(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原文連結:宗教團體法 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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