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報章雜誌常報導許多社會知名人士或大咖的企業家在往生後,子孫為了爭奪遺產大打出手,甚至鬧上法庭,自家隱私上了新聞頭條,成為街坊巷弄的八卦話題,於是愈來愈多人引以為戒,開始利用「遺囑」規劃自己身後財產的安排,以避免將來繼承人因遺產而發生糾紛。

遺囑,避免遺產爭端的不二法門

  執業三十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其律師生涯中,看過許多為了爭奪遺產而子孫反目的案例,他表示:「隨著時代進步,生死大事已不再是忌諱,愈來愈多人懂得運用遺囑規劃身後事,就是為了不想看到一生努力的成果成為子孫後代相爭的標的。近來生前預立遺囑者逐漸在增加,除了遺囑知識的普及外,遺囑價值的高價化、遺產稅的對策問題、預防遺產分的紛爭,也是民眾生前預立遺囑的理由之一。」

  然而仍有許多案例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後,因爭執遺囑是否有效而興訟,究竟遺囑該如何訂立,又有哪些法律上的規定?李永然律師認為:「要訂立遺囑,必須注意到以下幾點相關的法律規定,即:一、注意遺囑的作成方式: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遺囑可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等五種方式,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若未依法定方式者,即構成『無效』;二、是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就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三、要留意遺囑的內容,包括:財產、身分及精神等方面;四、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五、可以利用遺囑為『遺贈』,《民法》中有規定:遺囑人可以以『一定的財產』為遺贈;六、遺囑訂立之後可以撤回:由於遺囑是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所以在立遺囑之後,立遺囑人死亡之前,立遺囑人可以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最後則是要注意遺產稅及其他稅負的規劃。」注意以上的法律規定,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將來即便走完此生,也不用因為擔心子孫爭產而徒留遺憾。

了解未來修法方向,遺囑訂立更貼近民心

  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國《民法》對於遺囑的相關規定也必須與時俱進,因此行政院會在民國105年3月31日已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而該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如果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針對未來的修法方向,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李廷鈞碩士就表示:「現代《民法》有走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因此本次修法,已經考量調降特留分比例,未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將從現行應繼分1/2降為應繼分的1/3;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從應繼分1/3降為1/4。換言之,將來被繼承人要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空間也更大。此外,不少被繼承人會用遺囑禁止分割遺產,過去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限為『十年』,但遺產不分割常常導致難以利用、資源浪費,考量到影響資產活化、經濟發展,因此未來修法也考慮縮短為五年。遺產分割過程發生爭議,則明定十五年內可以請求回復。」。

  對於未來的修法方向,他加以解說:「草案也明定未來除了『自書遺囑』仍需由本人親自書寫簽名之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因為有見證人或公證人見證,為符合時代需求,將來可以用『電腦打字』方式代替『親自書寫』。而過去為因應重大天災等,『口授遺囑』規定用錄音帶的方式製作,顯然也已過時,考量現在很難買到錄音帶,未來也將改成可以用智慧型手機自拍錄影的方式製作。」。

  最後,李廷鈞地政士認為:「『遺囑』是被繼承人用來分配未來遺產的方式,因此,應該要以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為原則,如果能夠確保為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思,不應該太拘泥於形式。惟遺囑在法律上面仍屬於『要式行為』,此次修法將遺囑製作的方式做明確規範並簡化部分可以用電腦代替書寫,未來在實務上面操作將會更為簡便!」。

  有感於「繼承」和「遺囑」對於一般民眾有切身的影響,為了推廣法律觀念,李永然律師主持的公益團體永然法律基金會也募資出版了「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實務手冊」供一般民眾至基金會免費索取,希望藉此讓更多民眾了解並保護自身相關權益。

1168-1.jpg

1168-2.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