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案例:

  甲有一筆土地,乙於15年前在該土地上搭建房子,甲嗣後發現,乃要求乙自行拆除,乙卻置之不理,甲如果自行僱工拆除乙所有的房子,甲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乙占用甲的土地,搭建違章房屋,已構成「竊佔罪」(《刑法》第320條),同時也是「無權占用」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甲可以依法追究無權占用人乙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甲如不循「法律途徑」,卻自行依工拆除乙的房子,甲反而會構成「毀損建築物罪」,依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53條第1項)。

  另外乙還可主張甲拆除房子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乙可以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由此可知,處理法律問題一定要循正當的法律程序,才不會由「被害人」,反而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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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實例法律百問
作者:林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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