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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是一高度信仰宗教自由的國家,宗教多元化的呈現及其對社會安定所發揮的功用,世人也有目共睹。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目前引起一些宗教團體走上街頭,並紛紛向各地縣市政府進行陳情。

  按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而我國《憲法》第13條也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足見此一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政府除須保障個人信仰宗教自由外,也必須保障「宗教團體自治」及「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我國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573號解釋,將《寺廟監督條例》第8條宣告違憲而無效,也是認為政府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如要限制時,也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目前國內部分宗教團體之所以會表達反對今年6月間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聲音,應該是質疑該版本內有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且不符合各宗教團體受平等對待的「平等原則」及違反「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公益性」、「必要性」、「相當性」等。

  筆者認為,政府如欲使自己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獲得宗教團體的支持,就必須接受下述九大原則的檢視,即:尊重信仰宗教自由;不得違反平等原則;不得侵害宗教團體之財產權;遵守國家的中立性原則;遵守國家的寬容原則;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宗教自由必須符合「公益理由」(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限制宗教自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合理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相當性原則);尊重宗教團體經濟的自主,宗教團體財產屬於宗教團體的自治事項,國家宜保持中立且不宜過度介入。

  相信內政部如能虛心接受各界宗教團體的意見,改變管理的思維,調整草案條文內容,使之成為一部合憲的《宗教團體法》,相信一定可以獲得宗教團體的支持。

李永然/宗教自由不打折 期盼合憲的《宗教團體法》(觀看文章,請點擊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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