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和大家坐著

■永然文化編輯部

  演藝界大姐大邱瓈寬小姐最近又上新聞了,特別的是,這次不是在演藝版,而是在社會版出現。原來是透過代筆遺囑,邱瓈寬繼承了恩師遺產,結果遭恩師兄弟姐妹告上法院,最後判決該遺囑無效。此事件令小編感到好奇,既然此份代筆遺囑合乎規定,亦有見證人,為何本份遺囑無效呢?小編只好請教熟悉繼承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請李律師幫小編解疑。

  李永然律師指出,本件遺囑無效的主因,是因為兩位見證人是受遺贈人漢星公司的員工,兩人既然是漢星公司的員工,自然也是受遺贈人的一份子,違反《民法》之「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規定,因此,該遺囑遭法官判決無效。李永然律師提醒大家,《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因此,預立遺囑需符合法定方式及程序,明確表達欲將遺產贈與外傭,才能實現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致留下遺憾。

  嫻熟財產繼承實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近幾年來不斷地致力於推廣「預立遺囑」的概念,主張企業家如於生前訂定一份於法有效的遺囑,做好財產分配,可避免將來繼承子孫們因利益糾葛而同室操戈、進行法院訴訟,而累及先人之形象。他認為「預防重於治療」,「預立遺囑」即是希望防患於未然,生前做好財產規劃,這樣才能免除後代子孫的爭產風波,更能凝聚家人的向心力,讓遺產成為後代子孫的助力,而不是造成家族分裂隔閡的導火線。預立遺囑既是預防重於治療的重要方式,就要確保遺囑是具法律效力的,但遺囑涉及諸多法律專業,因此,欲立遺囑應尋求律師協助,或購買書籍參考,以免遺囑失效!

原始新聞來源: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7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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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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