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91日自由時報A18版鄭淑婷記者所撰「3條命凶宅屋主凶手 判賠死者妻小761萬」的報導,屋主楊男是在第2起命案後接收這間「凶宅」,不到2年就在厝內殺死債主,變成凶宅殺人案的凶手;台灣桃園地院最近判決楊男應賠償死者家屬761萬元台幣。

  這間位於桃園的透天厝原屋主是1名警員,2011年因心肌梗塞在家中猝死,警員妻子哀痛欲絕,竟於2年後在家中割腕死亡。警員的女兒後來向楊男借款,將這棟房屋過戶給楊男償債,沒想到過戶不到2年,變成自己向人借錢還不出而殺人。最近,台灣桃園地院最近判決楊男應賠償死者周男家屬761萬元台幣。

  筆者認為,暫不論凶宅等靈異傳說,一般民眾對於「凶宅」仍有疙瘩無法接受,而在法律上,「凶宅」也是屬於買賣房屋「物之瑕疵」之一。依據內政部公布《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僅規定「於產權持有期間」有凶宅情事須告知,與現一般民眾認為只要曾發生就須告知有差異。故為避免糾紛,以筆者所知,有房仲即使非屋主「產權持有期間」發生之凶宅情事仍會告知,且不限定於凶宅本戶(專有部分),與凶宅同棟上下左右皆會加註於「不動產說明書」上。另外,建議民眾,若怕買到凶宅,不妨多詢問鄰居、管委會、鄰里長甚至是派出所等,以了解是否曾有凶宅的情事。另外也可以上網搜尋關鍵字或是地址,查詢是否為「凶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在台灣因為政府管很多,現在買賣房屋比以前複雜許多,如:「海砂屋」、「輻射鋼筋屋」、「凶宅」、「非法夾層」、「工業住宅」、……等,交易時務必注意「不動產說明書」的記載,切勿輕忽,才不會招來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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