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98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徐碧華記者所撰「個人仲介土地佣金 要稅」、「簽借據規避贈與 行不通」報導,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土地整合案件,發現有兩筆資金轉入甲君帳戶,2014年轉入台幣(下同)760萬元,2015年轉入300萬元,都由土地的買方乙君帳戶直接轉帳匯入。國稅局詢問買方乙君,乙君表示,這是支付甲君的佣金。

 

  個人仲介土地交易的佣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仲介土地交易的個人被歸於一般經紀人,適用的費用率標準是20%,不是適用地政士的30%費用率。

 

  國稅局詢問甲君時,甲君提出與地主丙君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書,說約定以3,100萬元買地,前開款項760萬元、300萬元係其向乙君借款用以支付土地價款。甲君主張,買了地之後賣出,再把價款還給乙君,若有所得,應是土地買賣所得,土地買賣所得免徵所得稅。國稅局向乙君查證,乙君證明3,100萬元土地價款是他直接付給地主。於是,國稅局不認土地買賣契約書。

 

  台北國稅局按一般經紀人的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計算甲君103104年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元、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另一案件,父親匯款給加拿大唸書的兒子買房,被南區國稅局課贈與稅,引起關注。母親特地要求兒子簽下借據,並約定還款日期,這樣可以規避贈與稅?官員表示,證據不足,會要求納稅者提出更直接的佐證,例如兒子匯款還錢、或者定期給利息的匯款證明。且若國稅局認定為借款,雖不用繳交贈與稅,但是卻有所得稅的問題。一提出借據,可能會被設算利息所得,通常會按照銀行1年期定存利息設算利息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筆者認為,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合法的「節稅」是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但以不正當的方式「逃漏稅」,除了補稅外,還有被課罰鍰的可能,故納稅義務人不能不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納稅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但將於民國1061228日起施行《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法》,納稅義務人可以多加運用,藉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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