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修行是生命的重心:

  人在娑婆世界中生存,短短數十年,長壽者百歲,人究竟為何而活?這常常引起大家議論。一般人可以體會是「人兩手空空的來,走也是兩手空空」,因而佛家常言:「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既然只帶走「業」,業有善惡之分,當然盡量帶走的是「善業」,而不要有「惡業」;所以,人在一生中就應努力「修行」,讓自己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足見「修行」才是人之生命的重心。

二、在工作與生活中修行:

  人從出生之後,與「家人」連結,隨著成長、學習,踏入「社會」工作,與社會上的眾人,如:老闆、夥計、同事、朋友、客戶、、等連結,在這連結互動當中都是與「修行」密不可分,也就是與家人交往要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姐妹、、,與社會大眾往來,要能「助人利他」,不能害人、騙人、傷人、、,這就是要崇尚「道德」,人擁有高尚的道德,就是良好修行的表現;反之,作姦犯科、危害眾生、弒害親人,這都是離經叛道的惡行,非但毫無「道德」可言,更已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且要自食惡果,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如此,吾人可知「修行」是人之生命的重心,而「修行」也不必遠求,從居家生活、社會工作,就可以直接「修行」,無怪乎《六祖壇經》有云:「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求菩提,猶如覓兔角」!

三、修行要觀心:

  既然在生活及工作中就可「修行」,而應如何修行?一般人說修行要保持一顆「清淨心」,而保持「清淨心」就是「身」「口」「意」三業清淨。

  人有諸多「煩惱」,煩惱也因身、口、意而起,造惡業也是透過「身、口、意」,《佛說四十二章》有云:「、、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意三、口四。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前述「十惡」的惡業,都由我們人自己的心裡產生,因對事物的看法有了偏失,導致造成諸多煩惱、困擾。因此,修行就有必要透過「觀心」,「觀」也是修行的一種方法。

  《菩提道次第廣論》中強調除「正奢摩他」(註1)外,也要修習「毘缽舍那」(註2);如《修次初篇》云:「如是於所緣境心堅固已,應以智慧而善觀察,若能發生智慧光明,乃能永害愚癡種子。若不爾者,如諸外道,唯三摩地不能斷惑」。

四、如何「觀」心?

  運用「觀」,瞭解自己內心升起的想法,要如何進行?建議以下三點:

  (一)、起貪、瞋、癡三惡時,就隨時對治

  按「貪、瞋、癡」有「三毒根」之稱,其中又以「瞋」為毒之罪,瞋滅一切善,亦即「瞋心一起,火燒功德林」;透過「觀」而能生出智慧,好好觀察一下,使自己逐漸清淨,而滅除煩惱;如果不能觀,升不起智慧,無法滅除煩惱,就會起惑造業,隨業流轉。

  (二)、生起清淨的信心,對治煩惱

  佛法有云「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修行一定要有「信心」,由「十信」、「十住」、「十行」、、等,也是以「信心」為最根本。佛法提醒眾生修行要行「無為法」,《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有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所以,面對煩惱,要瞭解「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不必去「執著」,甚至可以透過「不淨觀」,瞭解「觀身不淨,觀受是苦」,深刻體解「萬法唯心造」,生起「清淨的信心」,使煩惱得以對治。

  (三)、修行最重要的是對治「貪」、「色」

  目前工作、生活中發生眾多的糾紛,產生法律案件,很多是與「貪」、「色」有關;所以,修行在對治的問題中,「貪」、「色」尤其重要:

  1、以貪而言:《佛說八大人覺經》第二覺知稱:「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世間多少紛爭因「貪財」而起,有些人為了「貪財」不惜喪失性命、健康、、等,足見其可畏,因而自身應加以對治,透過「薰習修」,使自己的業障消失,並滅除煩惱!

  2、以色而言:《佛說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又云「、、慎勿視女色、、,若與語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長者如姐,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脫心,息滅惡念。」。又云:「佛言:有人患淫不止,欲自斷陰。佛謂之曰:若斷其陰,不如斷心。…邪心不止,斷陰何益?」
    由此可知,修行透過「聞、思、修」,端正自心及意念,使自己面對財、色,皆能「知止」,並有「觀慧」,保持「清淨心」。

五、結語:

  綜上所述,人的一生是「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種善因得善果,「因緣果報」昭昭可見,人之一生的重心自以「修行」為核心,修行的目的即是「積功累德」,使自己能借假修真,在「事」上修「心」,使自己能止惡行善,一切「利他」,實現「人生以服務為目的」的宗旨。

  然人因「貪愛欲念」,導致「無明」覆蓋「真如自性」,所以,必須透過「修行」,運用「觀心」的方法,時時覺照,照破「無明」,「破妄顯真」,進而祛除一切煩惱,升起「智慧」。

註1、「奢摩他」即為止的意思,止思一切雜念。
註2、「毘缽舍那」即為觀的意思,觀察或觀見事理的意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