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每位刑事被告於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擔心的是遭到法院判決「有罪」;然何謂「有罪判決」?「有罪判決書」如何記載?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何謂有罪判決?

  「有罪判決」不同於「無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款規定,當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的行為是法律所不罰的,就應諭知「無罪判決」。

  而「有罪判決」則係刑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法院依「自由心證」而為證據判斷,認為被告被訴的犯罪已經證明時,法院就應諭知被告有罪判決(註1)。

  不過「有罪判決」包括「科刑判決」及「免刑判決」兩種;於被告犯罪經法院認定已可證明時,應諭知「科刑判決」;如有免除其刑的情形時,則應諭知「免刑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二、有罪判決書如何記載?

  瞭解「有罪判決」後,接著說明「有罪判決書」的記載;現代民眾常困擾看不懂法院裁判書,法院裁判書應朝更白話的方向改進,俾便利民眾閱讀理解。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罪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被告所犯的罪」,並且要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1、諭知的主刑、「從刑」(註2)或刑的免除;
  2、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註3),其折算的標準;
  3、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的標準;
  4、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5、諭知緩刑者,其緩刑的期間;
  6、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由上述說明,可知「有罪判決書」單就「主文」就相當複雜,難怪有些民眾看不懂;如看不懂時,一定要請教專家,俾保自身益。

註1、朱石炎著:刑事訴訟法論,頁407,2015年8月修訂五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從刑」包括:「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債」(《刑法》第34條)
註3、「易科罰金」規定於《刑法》第41條。
註4、「易服勞役」規定於《刑法》第42條、第4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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