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近年來,由於政治因素,致使兩岸關係停滯不前,但中國大陸仍是台灣第一大出口市場、第一大進口來源,也是主要對外投資地區之一,兩岸經貿交流依舊密切。當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時,免不了要訂立合同,諸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中國大陸開放內銷權,台商運用合同更將有增無減,因此如何訂立一份保障自身權益的合同,是台商必學的課題。

合同周延與否影響自身權益甚大

  長期關注大陸台商法律權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投資經營帶來風險,因此如何訂立一周延的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發生,十分重要。同時,若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大陸台商所必須了解。」

  一般而言,在中國大陸投資常見的合同風險包括:(一)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的風險;(二)因合同文字、條件不夠精確或完整所產生的風險;(三)合同條款未能詳審而承諾所產生的風險;(四)合同對造的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產生的風險;(五)匯率等外在環境變動可能產生的風險。

防範合同風險,法律觀念不能少

  要減低上述合同可能帶來的風險,首先要注意重要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中國大陸《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除此之外,李永然律師也特別提醒大陸台商要防範合同風險,還必須注意以下的幾點。

  首先要注意的是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大陸合同的當事人可分為: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公司;4.合夥企業;5.個人獨資企業;6.外商投資企業;7.自然人;8.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時,須注意主體的合法性,是否遵照相關法律規範。判斷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以其是否持有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主,並需了解其法定名稱、住所、營業範圍、主營業地的詳細地址等;非法人團體如果是法人下面的單位,可能被授權,代表所屬的法人簽約。就自然人而言,和台灣《民法》規定不同,大陸滿18歲為成年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其次還要注意:合同有無「審批手續」的要求、有無運用「公證」的要求、合同的標的、數量及質量條款、明確價款或報酬及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因中國大陸《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規定較少,因此,就這方面的內容,可在合同中補強。在中國大陸訂立「合同」,必須適用中國大陸《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另外,為了確保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訂立合同除應事先徵信外,也可考慮運用擔保手段。依據中國大陸《擔保法》規定,擔保方法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可適時的運用這些擔保手段,以保障自身權益。

  要注意的還有:合同的法律性質,依不同的性質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依據交易背景、需要、特性,決定合同的內容、合同相關的法律規範,包括大陸國家法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各類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均需要留意。最後則是需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有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障、還要對於大陸的逃債手段應加以認識,以免權益遭受損害、對於中國大陸《物權法》「擔保物權」的規定也要多加了解。除了上述各項之外,善用合意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採用,可於「書面合同」中選擇訴訟時的管轄法院,若不願訴訟,也可以約定「仲裁條款」,採用仲裁程序以解決爭議。

台商投資應具備「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

  對於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李永然律師提出建議:「合同是一切合作或交易的基礎,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確有運用合同的必要,合同有時期限較長,如果盲目簽訂,所受的損害就愈大。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令殊異,台商投資時更應具備『風險意識』與『法律意識』,避免合同發生糾紛故為上策;但倘若不幸發生合同糾紛,也應循正當合法的途徑加以解決。最後,建議台商朋友不論是簽訂合同或是遇到合同糾紛,要多找法律專家諮詢,所謂「入境問法」,這樣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更能發現陷阱或漏洞,糾紛發生時也千萬不要驚慌,糾紛的解決需要證據的支持,應請法律專業人士提早介入,對整個案情進行評估,千萬不要等事情到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才去找法律專家。」有了這些正確的法律觀念,相信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做生意,將會更加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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