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中,有土地共有繼承人八人;其中有人願意繼承,也有人不願意繼承,也不願繳遺產稅。此時可否自己個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後,而為「繼承登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們最後要依規定繳納「遺產稅」,並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為之,超過六個月未登記,會有登記罰鍰的問題,每超過一個月按應納登記費處罰一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其中一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以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所以,本案例中願意先按自己的「法定應繼分」繳納應繳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就可按前述規定的程序,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不過這財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或就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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