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特種贈與(例如:小孩結婚買房子)不受限於每年220萬的限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台幣,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台幣。

  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財政部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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