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納稅義務人也有「權利」

  長期以來,台灣的「賦稅人權」保障是不足的,但經過這些年來「中華人權協會」等人權團體的努力下,「賦稅人權」逐漸受重視。

  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5年間三讀通過〈納稅義務人權利法〉,該法於同年12月28日公佈,並將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對於該法攸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筆者擬透過本文提醒民眾,俾益於其運用。

二、那些人可以運用〈納稅義務人權利法〉?

  按我國〈納稅義務人權利法〉是為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制訂;然該法中所指的「納稅者」包括那些人?其包含甚廣,包括各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的人(參見〈納稅義務人權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三、如何運用「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其次〈納稅義務人權利法〉賦予「納稅者」享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即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然何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其乃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的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結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義務人權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

四、如何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再者,〈納稅義務人權利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官主要應辦理以下事項協助「納稅者」:1.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2. 處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3.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納稅義務人權利法〉第20條第1項)。

  又「稅捐稽徵機關」為辦理前述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日及稽徵實務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的適當層級人員擔任(參見〈納稅義務人權利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五、結語:

  除上所述,〈納稅義務人權利法〉其並非僅有前述規定,用以保護「納稅者」的權利,該法中尚有諸多規定,保障「納稅者」,如:「量能課稅原則」、「對稅法解釋須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正當程序的保障」、「推計課稅的限制」…等等;納稅者一定要熟悉並懂得運用,方符「知法用法」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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