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單位常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課稅

  國人面對稅務單位的課稅行動,常有萬般無奈之感,加上「行政法院」又往往未能發揮保護納稅者之「賦稅人權」之情形,導致民眾有些就放棄進行「稅務救濟」。

  幸好立法院已於民國105年間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也將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筆者認為「納稅者」往後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迎戰稅務單位不合法、不合理的課稅!

  就以「實質課稅原則」而言,這也是國稅局常運用的「武器」;然何謂「實質課原則」?其乃指為達稅捐負擔的公平,不僅在於其「形式上的意義」,尤應依「實質意義」,以求其實現。當稅法的解釋及課稅要件事實的認定上,如有發生所謂「法律形式、名義或外觀等」與「真實、實態或經濟的實質等」有所差異的情形時,應著重「實質」而甚於「形式」,並以此作為課稅基礎的原則(註1)。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解釋也是第一件明白論述「實質課稅原則」的解釋,該內涵成為國稅局在個案中對人民以「補稅、漏稅罰處分」的重要依據(註2)。

  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明文適當地約束「實質課稅原則」運用;究竟如何約束?筆者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何規範「實質課稅原則」?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為之。

  而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實質課稅原則」時,仍必須就認定課徵租稅法的構成要件事實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而且就「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法律也明文稅捐稽徵機關就該「事實」有「舉證責任」(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4項)。

  日後納稅者面對稅捐稽徵機關欲運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時,一定要運用前述規定,進行防衛,確保自身權益!

三、結語

  綜上所述,「實質課稅原則」所依的大法官釋字第420號既長久以來,在稅捐爭訟實務常被引用的「帝王解釋」,民眾在租稅規劃,為避免日後發生預期外的風險,應注意經濟活動的「實質」內涵與「形式」一致(註3);又如一旦遭遇稅捐稽徵單位扛此大招牌來,仍應懂得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防衛,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

註1、黃俊杰著:納稅者權利保護,頁71,2008年7月二版第1刷,自刊本。
註2、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著:實質課稅原則,頁7,2015年1月初版第1刷,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出版。
註3、同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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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作者:李永然、李廷鈞、黃興國
書號:H127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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