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夫(甲男)與前妻生有三女A、B、C,後再婚乙女,生有子女D、E,若夫(甲男)先死,財產已全在乙女名下,當乙女往後死亡時,A、B、C可繼承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甲男死亡,A、B、C三人是甲的「婚生子女」,也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A、B、C是甲的繼承人。

  至於乙女是甲男的繼室,乙女是A、B、C三人的繼母,乙女死亡時,繼子女A、B、C三人對乙女所遺留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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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著
書號:2I02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在台灣,因缺乏立遺囑的觀念,遺產繼承常發生兄弟鬩牆的糾紛;也有很多面對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時,繼承人在無知的情況下,喪失了申報限定或主張拋棄繼承的時限,而背負了上一輩留下的債務。這些悲劇,都是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而起。本書可讓讀者預防類似的悲劇發生,縱使不幸發生糾紛,也可在簡短時間內循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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