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育有子女三人A、B、C,其老伴已往生,她有一房屋在內湖,兩女兒A、B各25歲、30歲,兒子C20歲,甲希望自己走後,財產給兒子C一半,女兒A、B各1/4,要如何立遺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甲如死亡,而其子女A、B、C三人仍在世,則甲的遺產按「法定繼承」時,是「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甲如欲讓兒子C多得一些,即取得遺產的二分之一,至於女兒A、B則各四分之一,甲可以在生前運用「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本問題中甲於遺囑交待兒子C取得二分之一,女兒A、B則各得四分之一,因為女兒的特留分是六分之一;所以甲於遺囑中交待的分配方式未侵害「特留分」,為法律所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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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作者:李永然、李廷鈞、黃興國

  《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共分為兩大部分──台灣篇與大陸篇。台灣篇先從法律觀點談繼承權益,並將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詳加介紹,再就如何運用遺囑規劃財產的法律須知、運用遺囑進行信託的法律須知、成立遺囑信託是否課徵遺產稅等以專文說明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大陸篇則詳述台商對大陸「遺囑」的法律認知、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從法律觀點談大陸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讓來往兩岸者就遺產做最佳規劃。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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