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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路發表負評 當心觸法 (文章請點擊入內)

文◎李永然律師口述.記者潘姿羽採訪整理

  人手一機的時代,民眾愈來愈習慣透過網路蒐集各項資訊、發表評論,不過,新聞上不時可見消費者發表負評,商家憤而提告的案例,這也提醒民眾,雖有發表意見的自由,但尺度必須謹慎拿捏、以「可受公評之事」為範疇,避免觸法。

  服務品質、餐飲口味都是相當主觀的認知,部分民眾消費後,可能認為經驗不佳,不想讓其他消費者「踩雷」,便會在部落格、或是商家的粉絲團留言表達不滿。

  不過從電視媒體上,不時可見店家揚言提告的案例,甚至幾年前,便發生台中市女子於網誌中,批評某家牛肉麵店味道太鹹、有蟑螂、很難吃,遭店家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以女子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為由,認定構成妨害名譽,判處拘役30日、緩刑兩年。

  直至今年,類似案例也屢見不鮮,媒體上揭露的情況就有數件,如民眾透過「蝦皮拍賣」買東西,因使用不滿意、給了負評,引起賣家不滿,直指買家汙衊、將會提告;高師大也有一名學生至餐廳用餐,認為服務態度欠佳,於網路給予兩顆星評價,並要店家「好好檢討」,店家態度強硬,不只公布學生個資,也揚言一定提告。

  儘管每件個案的情況不同,不見得店家都站得住腳,但民眾於網路發表評論時,若不想捲進法律糾紛,要謹記應以自身體驗的真實情形來留言,避免有不實指控、渲染或是惡意中傷、情緒性謾罵等文字。

  此類案件若涉及法律層面,多屬刑法中的妨害名譽,以第310條誹謗罪來說,指的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中也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換句話說,消費者當然有評論的自由,但必須「有所本」,僅客觀評論可受公評之事。

  以至餐廳用餐為例,餐廳使用的食材不佳、烹煮食物口感均是可受公評之事,消費者可以依據自身體驗發表評論;但尺度應拿捏好,若淪於惡意謾罵,如「比豬吃的還差」這類情緒性話語,很明顯就超乎客觀認定,有被店家提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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