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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5日旺報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談「大陸仲裁可選台籍仲裁員 不用太可惜」,內文如下:

大陸仲裁可選台籍仲裁員 不用太可惜(連結點擊入內)   旺報/宋秉忠

  不少台商在大陸打官司會覺得「衙門深似海」,或是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或是訴訟時間太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涉及的案件是商業糾紛,律師通常會建議,乾脆使用仲裁而非訴訟程序,不但省時省錢,最重要的是可以自行選擇合適的仲裁員,其中包括100多位台籍仲裁員,可供選擇。

  本身也是台籍仲裁員的李永然律師最近編寫《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實用手冊》,向大陸台商宣傳仲裁的好處:

  首先,仲裁是一審終結,一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最多延長3個月;

  第二,相較於法院系統盛行的地方保護主義,大陸各地有200多個仲裁機構,可供選擇;

  第三,最重要的是目前有100多位台籍仲裁員,相較之下,大陸現在尚無「台籍法官」。

  即使仲裁結果對台商不利,但仲裁前的調解,會比訴訟更靈活,讓台商不致於「輸者全輸」。

  李永然曾在大陸處理一起大陸銀行與台商之間的借貸糾紛,大陸銀行以台商客戶涉及官司為由要求提前還貸並賠償「違約」相關損失;對台商來說,大陸銀行作風比台灣強勢多了,有人開玩笑,台灣的銀行是「雨天收傘」,而大陸銀行卻是「陰天收傘」。

  即便如此,由於有台籍仲裁員的居中調解,台商的銀根雖然還是被大陸銀行抽回,但「違約」賠償金額卻得以減少。

  還有一個個案,陸企以「產品有瑕疵」為由拒付台商部分貨款,還提出「加害支付」(指控台商瑕疵產品造成其損失),經過台籍仲裁員的協助,終於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替台商要回部分貨款;這類案件若走訴訟程序,除了曠日費時外,即使打贏官司,台商也將面臨「執行難」的問題。

  不過,台商不是等到糾紛發生,就直接可以進行仲裁,台商必須在合約訂定的同時,也和對方簽署仲裁協議,同意糾紛發生時,以仲裁方式解決。

  李永然提醒,訂定仲裁協議,除了要注意選擇仲裁機構、規則外,也要注意仲裁的「範圍」,舉例說,合約中若有「保證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就要考慮是否把「保證人」也納入仲裁範圍,否則,就無法直接在仲裁程序追究「保證人」的相關責任,如欲追究,必須運用法院訴訟程序。

  由於兩岸關係欠佳,海基會根據《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對台商所涉糾紛進行調處的案件數急降,面對商業糾紛,台商更需要靠自己。在這種情況下,李永然認為,台商使用仲裁來處理商業糾紛還是偏少,放著省時有利的仲裁程序不用,真的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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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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