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涉嫌犯罪,於偵查時會面對公安機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受僱在中國大陸工作,最怕的就是涉嫌犯罪;因為一旦涉嫌犯罪時,則公安機關會啟動刑事偵查;因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款前段也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註1)負責。

  既然如此,大陸台商因涉嫌犯罪,面對公安機關的犯罪偵查,必須瞭解如何因應?方能確保自身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筆者願籍本文予以剖析。

二、面對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訊問,可委託律師任辯護人

  首先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犯罪偵查,可以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所謂「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就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相關的問題,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查問的一種偵查活動(註2)。

  台商須瞭解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而且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前段)。台商或其家屬找「大陸律師」務必慎選,且應談妥合理的委託報酬;切忌找到不專業或不負責任的律師,更不要在報酬方面敲竹槓。

三、面對訊問時,須瞭解自己的應有權利

  其次,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款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由上述規定,可知犯罪嫌疑人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如果自己沒有犯罪時,應提出「無罪的辯解」,對於「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但如果自己確實犯罪時,則可以自行或請辯護人協助提出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6條)。

四、面對「強制措施」時,須注意其相關法律限制

  再者,台商涉嫌犯罪成為刑事被告人時,被擔心的恐怕是「強制措施」,其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按照強制程度高低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住居」、「拘留」、「逮捕」(註3)。

  就以「拘傳」為例,公安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拘傳」不同於「傳喚」;「拘傳」一般是在「傳喚」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時,才可使用「拘傳」;台商被拘傳時要看執行拘傳的執行人員是否有「拘傳證」(註4)

  再以「取保候審」為例,筆者過去也有些台商朋友遇上被公安機關為「取保候審」的強制處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所以,「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是選擇關係,只能依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情況,擇一使用,而不能二者同時使用;這也是對「取保候審」的限制。

五、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大陸台商面對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訊問,也可能涉及被「強制處分」;唯有找到適任的專業「律師」擔任辯護人,並瞭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方能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註1. 中國大陸犯罪的偵審,涉及「偵查權」、「檢察權」及「審制權」;「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檢察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註2.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五版),頁284,2014年3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 宋英輝、劉廣三、何挺等著: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鑒史擇理與闡釋,頁131,2014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 陳光中主編:前揭書,頁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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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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