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是一位新興網路作家,其小說以純文字描述現代上班族職場際遇為主題,深受讀者喜愛,尤其故事主人翁「陳ㄚ」因為個性顯明,角色的家庭狀況、學歷、喜好、專長、興趣、處事原則、夢想、與眾不同之處、工作領域與職位等背景設定完整,且能激起普遍大眾的共鳴;最為特別之處,在於「陳ㄚ」具備敏銳的觀察力與交涉能力,並在故事中成為「陳ㄚ」貫穿故事各環節的關鍵能力,因此「陳ㄚ」一時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B文創公司,看準此波小資上班族的市場,便由旗下編輯,推出與A創作故事無關的「陳ㄚ後傳」,描寫「陳ㄚ」於職場歷練一段時間後,毅然辭去工作,出國進修的留學故事。試問,B文創公司是否侵害A的著作權?

【解析】

  A於網路創作的整部文字小書,如果具備「原創性」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語文著作),此點較無疑問。但是小說故事中的「角色」,可否獨立於小說而單獨作為一個受保護的著作物?則為本文案例的關鍵問題。

  過去,談到故事「角色」本身的保護問題,多側重於「具視覺效果」角色的討論,例如:布袋戲的人偶、漫畫中的人物等。此類型的故事角色因為具備視覺外觀,服飾、造型等多經精心設計,故可視為美術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美術著作角色抽離可見的「視覺效果」外觀後,以及「純文字」創作中的故事角色,是否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國內過去較少討論,但其實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課題。

  近來,國內學界及主管機關陸續討論美國法院對於「角色著作權」的判斷標準,希冀將之導入以充實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內涵。根據美國法院所提出的判斷標準,早期有所謂的「清晰描繪標準」,後來此一標準又更深入的發展為「極具獨特性標準」。所謂「極具獨特性標準」是指「角色必須要經充分清晰描繪且呈現一貫可廣被辨識的特徵」 ,也就是說故事中的各個角色並非全數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作者對於角色的描繪清晰,各項設定完整,且具備易於辨識的特徵時,此一角色才可能獨立於小說故事之外,單獨作為一個「著作」而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根據前述的判斷標準,A所創作的角色「陳ㄚ」,於故事中詳細描繪了家庭狀況、學歷、喜好、專長、興趣、處事原則、夢想、與眾不同之處、工作領域與職位等背景,且專注在其「擅於交涉」的獨特能力,該交涉能力貫穿故事內容而成為整篇故事的主軸,大眾得以「擅長交涉」的小資上班族特徵辨識「陳ㄚ」與其他角色間不同的「獨特性」,故應該可以認定「陳ㄚ」此一角色可獨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縱使B文創公司自創了有別於A所撰寫的故事之「陳ㄚ後傳」,但如其未經A的授權而使用「陳ㄚ」此一角色時,則已侵害了A的著作權,這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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