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有時會碰上「取保候審」:

  台灣人如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涉嫌犯罪,或旅遊求學涉嫌犯罪,則有時會遭到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甚至「逮捕」…等。

  在上述強制措施中,筆者擬藉本文探討「取保候審」,俾供台灣人民有所認識。

二、何謂「取保候審」?

  所謂「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註1)。由上述說明可知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即(1)由「保證人」保證的方式;(2)由「保證金」保證的方式。

  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由前述規定,可知採用「保證人」或「保證金」的取保候審,只能二者擇一,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參見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

三、何種情形可以採用「保證人」方式的取保候審?

  按取保候審固然可以提供「保證人的方式,但這屬於例外情形,而那些情形可以呢?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證人取保候審: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未成年(註2)或者己滿75周歲的;
  3.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註3)。

  倘決定可以適用「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符合條件,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其須符合下述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責任;3.享有政治權利,人民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所以如以提供保證人的方式取保候審,則須由「人民法院」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符合條件,則應當告知「保證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註4),並由其出具「保證書」(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8條)。

田金、採用「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要如何處理?

  其次,如採用「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其保證金數額如何?此應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在乎的;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情況」等情況來確定。又大陸《取保候審規定》,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且應當以「人民幣」交納(註5)。

  至於其辦理手續如何?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而且當大陸「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資料,送交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倘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則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款)。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灣人民如在中國大陸嫌犯罪,萬一有遭遇被「取保候審」時,則應瞭解其相關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俾保自身權益!

註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五版),頁226,2013年6月第5版,2014年3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依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註3、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頁135,2013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4、保證人應履行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款所規定的義務,包括:(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己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註5、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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