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已喪偶,甲死亡遺有三間房子,由其三位子女A、B、C共同繼承;三人關於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A卻想分割,該怎麼辦?

解析:

  關於A、B、C共同繼承的三間房子,無法達成分割協議,A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這屬於「丙類案件」。

  A提起此一訴訟,必須提出「起訴狀」(《家事事件法》第38條);又A自己擔任「原告」,而B、C則為「被告」,A在請求遺產分割的「起訴狀」內,除記載: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即「訴之聲明」)外;還應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就以本案例而言,「遺產清冊」即三間房子,應載明房子的門牌號碼、建物建號及座落土地的地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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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合著
出版日期:2014/12
書號:1F22-1
定價:260元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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