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A娛樂製作公司(下稱A公司)的老闆為了挖掘具有唱歌天份的新人,開創了一個新的歌唱比賽節目,名為「超級月光大道」,賽制包含翻唱及改編經典歌曲、與知名歌手對唱、演唱指定曲風之歌曲等,節目於無線B台、有線C台頻道不同時段「公開播送」,並上傳至A公司的youtube頻道供網友欣賞。節目一播出後即獲得廣大民眾喜愛,不僅收視率飆升,也有非常多觀眾到場觀賽。請問A公司在法律上要如何做,才不會觸犯原唱歌曲「詞」與「曲」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權」?請問選手公開演唱原唱歌曲,是否觸犯原唱歌曲「詞」與「曲」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權」?

【解析】

  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此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定有明文。

  依前揭條文規定,A公司以「錄影」方式記錄選手演唱歌曲的畫面,屬於對於原唱歌曲中「詞」與「曲」的「重製」行為;若現場伴奏已經過編曲,則會涉及原唱歌曲中「詞」與「曲」的「改作」行為,但如未改編歌曲,而只是用不同樂器演奏呈現不同伴奏風格,則不涉及「改作」行為;A公司將錄製好的「超級月光大道」節目於無線B台、有線C台頻道公開播放,屬於對原唱歌曲「詞」與「曲」的「公開播送」行為,將超級月光大道節目影片上傳youtube頻道,則屬於對原唱歌曲中「詞」與「曲」的「公開傳輸」行為(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5年07月04日電子郵件回函)。

  為便利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提升歌曲授權的方便性,一般歌曲的「詞」與「曲」著作財產權人大多會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中管理其授權事宜,例如現有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即專門管理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則是專門管理音樂著作的「重製權」、「改作權」,故A公司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簽約,概括取得其管理的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重製權」及「改作權」,簽約後即不須再額外取得授權;但若節目中所使用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並未授權「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或「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其著作權,A公司仍須個別向該歌曲的詞曲經紀公司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另「Ⅰ、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Ⅱ、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著作權法》第56條定有明文,若符合該條規定,則不須另外取得「重製權」的授權。但本案例中的A公司不屬於「廣播電台」、「電視台」,也不具有自己的錄音錄影設備,且若A公司未於6個月內銷毀錄製物,是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6條的規定,而會構成「侵權」,因此,A公司錄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超級月光大道」節目,是否符合本條規定仍有疑義,所以建議A公司還是用前述方法向相關單位取得合法授權,這樣比較保險(註)。

  至於選手公開演唱原唱歌曲,是否觸犯原唱歌曲的著作權?依照一般情況,通常是由舉辦歌唱比賽的主辦單位即A公司就節目中利用著作的情形洽商授權,而不需由選手個別洽談;惟實際上究應由何人取得授權以及負擔使用報酬,A公司可自行制定參賽規則或以契約與選手約定(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8年04月21日電子郵件回函)。

註:徐則鈺,電視節目中音樂著作之合法重製,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61期,101年5月,頁81-90。

.....................................................................................................................................................

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智財權範圍廣,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祕密等,各領域之法律及智識均屬專業,要一蹴可及並不容易。然於工作、公司經營上,與合作對象簽訂一份「智慧財產權契約」常有之事,如何了解這門專業的技術語言,據而撰擬出符合企業主意思的契約?本書作者執業律師多年,後轉任科技公司,對智財權契約涉獵頗深,乃整理科技業常見之契約14份,以法律為基礎,每份契約先陳述簡易的擬約要點,再附契約範例,讓讀者了解智財法規在該份契約中的精神及掌握契約之基本模式,以便參考運用。

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出版日期‧2005/10初版
書號:1V14
定價:400元
  法規彙編的效用在於容易查詢、歸類完整、方便找到所有相關的法條、解釋令、裁判等。尤其是21世紀商業競爭,智慧財產過招便能決定孰能勝出的情形下,智慧財產的研發、行銷與管理,異常重要。精選一本好用的智財權法規彙編隨時查閱,勢不可缺。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特輯錄智財五大法——專利、商標、著作權、公平交易及營業祕密法之立法意旨、最近一次修正理由、相關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主管機關之行政函釋等,共精挑32種法規。並選錄巴黎公約、伯恩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在我國加入WTO之後,亦產生會員國相互適用之問題,規定如何,盡在本書。
  本書秉持永然文化實用原則,將本書編輯成輕、薄、精、細的精緻開本,11cm×17.5cm大小,一手可握、易於攜帶、容易查閱,並提供二次索取最新修訂法規資料的機會,半年一次,延伸本書的使用期限。

著作權法與你
作者:李永然、洪菁黛合著
出版日期:2003/11
書號:2B11-1
定價:220元
  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報章雜誌、電腦網路等媒體資訊的運用不可遏止,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興盛起來,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動輒得咎,舉例而言,download網路的資料放在自己的文章中發表,有沒問題?出資請人寫文章,著作權算誰的?爸爸的遺作,著作權歸誰?諸如此類的問題,考驗著e世代的我們,一不小心,除了花錢賠償外,還可能構成牢獄之災,這都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本書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