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岫萱律師、廖偲為同學

【案例】
小明一日收到欠稅通知,緊張得不知如何是好,印象中那天看新聞才報導行政執行署17年追討了新臺幣5千億元,如同一合法的國家討債集團;隔壁鄰居阿花聽到後驚呼:「欠稅會被抓去管收欸!現在天氣這麼冷,如果被管收,要在看守所待上三個月…」小明愈聽愈感頭皮發麻,身為市井小民,看似難逃。小明的兒子大寶聽到父親小明欠稅,深怕名下唯一的房子也會被查封,不知該如何是好。

Q:請問欠稅的小明會被管收嗎?
       小明的兒子大寶名下的房子會被查封嗎?

【解析】
一、 行政執行署是什麼單位?
隸屬於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分署主要的職掌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等。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例如:稅捐、罰款、各式規費等。若具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逾期未繳,將會從原行政機關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追討。例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當欠稅逾期30日後,就會從稅捐機關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二、 行政執行署的「執行手段」:
行政執行署的執行手段,包含財產調查、查封、拍賣、變賣、列管、限制住居,甚至有聲請法院進行拘提與管收的權限。另外,對於無法清償所負義務,卻仍過著奢華生活的人,也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義務人為奢侈之行為,例如:限制其購買金額上限、搭乘的交通工具種類等。

三、 行政執行署何時能進行拘提或管收?

(一)拘提
當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拘提事由,行政執行署認為有強制義務人到場之必要時,得聲請法院進行拘提(《行政執行法》第17條)。
(二)管收
行政執行署的行政執行官經拘提後為訊問,經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事由及具有管收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而管收事由有:

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四、 案例中的小明現在還不會被管收,大寶名下的房子也不會被查封:
小明剛收到行政執行署的欠稅通知單,只要在通知期限內,完成補繳,就不會有被管收的疑慮,除非小明對於欠稅通知單置之不理,又具有拘提及管收的事由,才有可能被以直接對人身執行的拘提及管收手段處置。
而小明的兒子大寶,並非欠稅的人,其父親所欠之義務,並不會牽連至他人,既然房屋是大寶的,而非小明所有,若要對小明進行查封,僅會針對小明的財產,大寶的房子並不會因為小明欠稅而被查封。

五、 如果收到行政執行署的相關欠繳通知,該怎麼辦?
因詐騙手法日益更新,近年亦有以假的通知單進行詐騙之情事,若有疑慮,請先去電該通知單上之分署(各分署電話如下表),向執行人員確認與查詢,若真有積欠的情況,請盡速於通知單上期限內補繳納。而若經濟上有困難,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因經濟困難或是遭遇天災事變致義務人有重大財產損失,可以向行政執行署申請2至36期之分期繳納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參照)。

行政執行署與各分署電話一覽表

行政執行署

02-26336650

新竹分署

03-5153103

高雄分署

07-2358855

臺北分署

02-25216555

臺中分署

04-23751335

屏東分署

08-7366626

新北分署

02-89956888

彰化分署

04-7269435

宜蘭分署

03-9320747

士林分署

02-26326939

嘉義分署

05-2711133

花蓮分署

03-8348516

桃園分署

03-3579573

臺南分署

06-2134322

 

(整理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https://www.tpk.moj.gov.tw/ct.asp?xItem=17397&ctNode=11265&mp=030)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26000333-260205
【行政執行署 17年追討5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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