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一、中國大陸已逐步開展自由貿易區

  中國大陸自推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後,隨後又開放天津、福建、廣東為第二批,日前還開放第三批自由貿易區(遼寧、浙江、河南、湖北、四川、重慶、陜西)。台商在自由試驗區內的企業發生「商事糾紛」如何解決?就以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其於2013年9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試驗區管理辦法》,規定可透過「訴訟」、「仲裁」或者「人民調解」。筆者擬藉本文介紹大陸目前自貿區對「仲裁」的做法。

二、上海自由貿易區對於「仲裁」的規定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於《中國(上海)自由試驗區管理辦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又於同條第2款規定:「支持本市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由前述規定可知的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強化其「仲裁」水準的國際化(註1)。

三、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須有「仲裁協議」

  仲裁須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至於「書面」形式,依大陸《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仲裁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有二:(1)因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所以必須運用書面證明雙方當事人確實有協議存在;(2)有了書面,較能減少當事人間對於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爭議(註2)。

  另外,「仲裁協議」具體應約定那些內容?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至少有下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另外,如:運用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仲裁運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註3),都可以在「仲裁協議」內約定。

四、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時,也要注意運用財產保全防止脫產

  倘若台商欲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仍須考慮防止債務人脫產,此時必須運用「保全程序」。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Ⅰ、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Ⅱ、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Ⅲ、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由前開規定,大陸台商可運用「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脫產。

  又仲裁申請財產保全,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而有不同,謹再提出以下四點:

  1、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大陸《仲裁法》第28條);但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其管轄法院也不同。

  2、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3條)。

  3、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但如果是「情況緊急」的,則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4條)。

  4、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五、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企業運用「仲裁」的規定

  對於大陸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34號)於第9條規定「正確認定仲裁協議效力,規範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在自貿試驗區內於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

  2、一方或者雙方均為在自由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約定將「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相關裁決做出後,其又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未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相關裁決作出後,又以有關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並以此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的,應報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上級法院同意下級法院意見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作出裁定。

六、結語

  由以上說明,台商的企業如在中國大陸「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在處理民事爭議,可運用「仲裁」;且中國大陸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國際化,也推動與大陸其他地區在仲裁方面有不同的作法,此值得台商一併注意。

註1、透過此方式,實現其「一公平四保護」制度,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勞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載賀偉躍等編著: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解讀與展望,頁31,2016年1月第1版第1刷,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26,2011年9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高言、劉璐主編:仲裁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頁55,1996年9月第1版第1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

《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實用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作者:李永然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仲裁比法院訴訟快速、簡便,但如何進行仲裁,才能得到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則是一門學問。《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師實用手冊》即是希望民眾了解仲裁,並多多利用仲裁解決問題。本手冊內容涵蓋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救濟方式……等。

  《台灣.大陸仲裁法律師實用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