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一、國人要注意避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及分子

  近日一則國人走私販賣油品給北韓的新聞,讓台灣躍升國際版面,依新聞媒體的報導,在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11日,陳X憲所擁有的比利恩18號及租用的方向永嘉號兩艘船舶,在南韓裝載精煉油,謊稱要前往台灣,但實則卻是違反國際禁令轉運石油給「北韓」(註1);當然,我國政府也很迅速的就在107年1月12日將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而形同凍結陳X憲及其所擁有之海外公司的資產。

  而我國政府所為的制裁基礎,就是105年7月27日所公布的《資恐防制法》,該法立法目的規定在《資恐防制法》第1條:「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因此《資恐防制法》的制定與《洗錢防制法》的修訂,遠因都是來自於國際政治上的局勢與壓力,以藉打擊恐怖活動、組織、分子及犯罪,而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洗錢防制法》是針對「不法收益」,而《資恐防制法》則不限於「不法收益」,「合法資產」也是在控管的範圍內;尤其現在有諸多恐怖份子會在國外成立「非營利組織」(註2),塑造公益或宗教的形式外觀,吸引一般大眾予以捐贈,然實則為恐怖主義的溫床,資助者甚至有可能因而觸犯《資恐防制法》。故筆者願藉本文從相關法律以及學者見解就《資恐防制法》進行探討與剖析。

二、何謂《資恐防制法》中的制裁名單?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I、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II、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及「I、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II、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而前揭案例中的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即是依據《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被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

  而被指定為制裁名單後的法律效果,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此陳X憲及其所擁有之海外公司的資產已形同凍結。

  當然此一「行政處分」對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的生存權、財產權及營業權等侵害甚劇,故《資恐防制法》第13條有「行政救濟」的規定,陳X憲及其所擁有的海外公司自可依前述條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資恐防制法》中的刑罰條款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I、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及「I、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二、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其設立目的之團體。三、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II、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資助者,亦同。III、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IV、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亦即只要主觀上有「資恐目的」,而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即成立犯罪,恐佈分子是否因資助而著手實行恐佈犯罪,則在所不問。

  然此種立法,有學者認為不論恐佈分子是否因資助而著手實行恐佈犯罪,只要有資助行為就「推定」恐怖分子極可能施行恐怖主義行為而造成損害,實與適用刑法的正當性在於「法益損害」的觀點有所相違(註3),甚至威脅著法治國刑法(註4)。而此等觀點雖強而有力,但在防制恐怖份子的全球化下,似難以撼動此種潮流及趨勢。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資恐防制法》制定後,我國已晉身全球防制恐怖份子的一環,國人要注意避免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及分子,否則將有可能被指定為制裁名單,甚至因而受到刑罰的對待。

註1、黃子暘撰:「台商私販油給北韓 遭「全球鷹」空拍鎖定」乙文,載新頭殼newtalk(網路新聞), 2018年1月17日報導。
註2、吳佳翰、江榮倫撰:律師看時事/資恐管控 沒有模糊空間」乙文,載經濟日報(網路新聞), 2017年1月27日出刊。
註3、許恒達撰:「反恐刑法、例外狀態與法秩序的敵人:Zöller教授「以刑法手段對抗恐怖主義」之與談稿」乙文,載「犯罪、資恐與洗錢 如何有效訴追犯罪」,頁112~113,2017年8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4、古承宗撰:「資恐刑法面臨的正當性危機」乙文,載「犯罪、資恐與洗錢 如何有效訴追犯罪」,頁116,2017年8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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