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內政部自民國102年起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經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審查。此案一出,造成台灣宗教界一片嘩然,認為人民有信仰的自由,政府不應過度干預,於是在民國105年6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將該草案退回內政部,由內政部持續與各宗教團體進行溝通。但民國106年6月,內政部又再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先前的版本並無多少差異,且諸多條文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擔憂《憲法》所保障的「信仰宗教自由」受到侵犯,紛紛表達反對的意見;而內政部也從善如流,決定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直至取得社會共識為止。

《宗教團體法》草案違憲疑慮多,引宗教界反彈

  究竟為何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多所疑慮?長期關注宗教自由及人權議題的李永然律師表示,「宗教」是台灣最可貴的社會安定力量,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丶結社自由丶財產權丶平等權……等。《宗教團體法》草案就涉及了前述各項《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在訂立《宗教團體法》時,必須格外謹慎小心,政府應多徵詢宗教團體意見,不能過於急躁。目前宗教團體表達反對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原因,大部分是質疑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及宗教團體經濟自主,本草案共計五十九條條文,其中有不少條文並未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利害關係權衡」;又《宗教團體法》草案使國家任意介入宗教領域的規定,也不符合「比例原則」之「侵害最小」的要求,明顯侵犯人民的宗教自由而違憲。宗教團體對於他們的意見並沒有被政府在擬訂草案時充分獲得尊重和討論而感到擔憂。

政府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然而宗教界到底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該如何管理?李永然律師認為,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可在立法技巧上,運用「基本法」的方式,先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嗣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等相關宗教的法律,就比較不會訂出令宗教團體擔憂有違憲之虞的法律狀況產生,也比較能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李永然律師也建議未來若要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至少應包含以下的內容:1.禁止宗教歧視;2.宗教團體自主:內部組織、人事及財政管理、處分;3.國家應尊重各宗教之特性及習慣;4.尊重傳統信仰之宗教行為:燒香、紙錢、燃放炮竹等;5.宗教教育自由;6.私立學校、軍隊、監獄或其他公共設施,因教化或禮拜之必要,得使個人或宗教團體為宗教行為,但不得強迫參與;7.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與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8.各宗教之法物、宗教團體之不動產等不得強制執行;9.設置宗教研修機構;10.國家應設立宗教專責機關與諮詢委員會;11.國家應依本法規定檢討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12.其他(參酌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的規定而訂定其他規定);以保障我國信仰宗教自由的實現。
宗教界、法界人士撰書表建言,望政府審慎立法以維社會安定

  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宗教團體之所以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原因及對政府提出相關建言,宗教團體於台灣北中南各地,舉辦了多場《宗教團體法草案》研習會,邀請宗教界、法界人士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加以分析解說,李永然律師多次受邀前往演講,以《憲法》的高度談信仰宗教自由的保障,認為政府欲訂立《宗教團體法》,必須妥善且符合《憲法》規定,並進而取得社會共識才可為之;如此一來,才符合我國所標榜「人權立國」的精神。

  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議題,多位宗教界人士、教授學者及法界律師,也共同撰寫了《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並加以探討,最後並提出建言。本書分為《宗教團體法》篇、《宗教基本法》篇及附錄三大篇,並邀請到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為序。《宗教團體法》篇,由宗教界釋如本法師、釋宏安法師、釋普暉法師、釋見引法師、陳清秀教授、李永然律師六位宗教界及法界專家學者撰文,評析民國106年6月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及論述宗教界對政府的期待,該如何訂立合憲的《宗教團體法》,方別以宗教界本身的實務經歷及法學層面剖析《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不周全對社會的影響。

  第二篇為《宗教基本法》篇,由釋法藏法師、李永然律師撰文,探討宗教界為何希望先訂定宗教基本法,有了基本保障後,再論其他相關法令,才能確保宗教自由,維護宗教人權。

  身為佛門子弟,釋法藏法師在書中提到,宗教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升根源,也是防範精神疾病最有效而經濟的方案,宗教界並非反對宗教立法,但不能接受政府貿然訂定管理「所有宗教」的《宗教團體法》,不僅不符合宗教界長期以來的傳統,徒增修行以外不必要的負擔與干擾,且未能提出解決宗教界長期面臨的困擾與問題的方案。為了維護宗教自由、文化多元發展、促進國內社會之詳和安定、彰顯國家人權立國的精神、提升國際人權評等,進而使我國成為宗教文化輸出大國,確立華人世界之宗教自由之軌範準則,宗教界開始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除以原則性的條款,明文保障國民的宗教基本人權外,同時也明示了「宗教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的義務,藉此以確立政教分立而互補的平等間係為目的,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本書最後的附錄一篇中,則將「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全文刊載,是最貼近宗教界心聲的專文。並登載「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讓讀者加以比較以增進了解宗教界的努力。

  宗教信仰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也是台灣的「珍寶」,政府在立法管理宗教團體時,必須嚴肅謹慎的去了解其中的文化與傳統,如此才能讓「信仰宗教自由」在美麗的寶島──台灣獲得實現,並使台灣的「宗教團體」維持現有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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