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稅課徵與證據

  稅務機關對於人民課稅,必須依據「證據」,納稅者的違章證據及事實調查是由稅務機關依「職權」為之;所以,違章事實(證據)的調查是採「職權主義」,由稅務機關依「職權」調查,而不受納稅者的拘束(註1)。

  而證據依其證明方法的不同,可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如果課稅所得的方法採用「直接證據」證明者,稱為「直接證明所得法」;至於採用「間接證據」證明,則稱為「間接證明所得法」。間接證明所得法是採用「間接證據」以證明及核定違章逃漏的方法,僅適用於「所得稅」的調查,在日本稱為「推計課稅」在德國稱為「推估課稅」(註2)。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舉證責任

  由前述說明,可知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事實、舉證相當重要,為此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的歸屬,納稅者應注意以下四點: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要一律注意;
  2.調查證據的方法必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的方法為之;
  3.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的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人員違法調查所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的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的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的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則不在此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

三、推計課稅的適用與限制

  稅捐稽徵機關固有依職權調查課稅要件的義務,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8號解釋認為:「國家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書,以便稽徵機關查核。......」;所以納稅人的「協力義務,一方面使得國家得以公平且正確地課徵稅捐,另一方面,基於「主權在民」的觀點,「納稅」是納稅人對由自己及其他納稅人所組成之國家行使其權利並維持其存在及運作的方式,故人民藉由稅法上「協力義務」的履行,達成徵稅機關正常運作的目標(註2)。

  不可諱言,「推計課稅」是在「核實課徵原則」下不得已情況的例外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為了保障納稅者的賦稅人權,特別予以規範並限制,就此納稅者應認識以下五點:

  1.稅捐稽徵機關必須是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方得「推計課稅」;
  2.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時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3.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時,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的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的程序及適切的方法為之;
  4.稅捐稽徵機關於推計時,如有二種以上的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的方法為之;
  5.納稅者如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時,則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

 四、結語

  納稅者面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課稅,務必注意相關「證據」及「協力義務」,如果稅務機關未採用合法及公平「比例原則」的手段時,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稅務機關採用「推計課稅」,納稅者也應注意其合法性及限制,俾保障自身權益。

註1、盧欽滄編著:稅務調查與間接證明法,頁8- 4,民國90年1月修訂六版,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潘英芳著:納稅人權利保障之建構與評析-從司法保障到立法保障,頁176,2009年5月初版,自刊本,翰蘆圖書出版公司總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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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律手冊》 

  根據統計,我國行政訴訟案件超過一半是稅務案件,但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的比例只有6.11%。因此,當民眾發生稅務爭議時,通常會選擇付錢了事,以免傷了神後,還是得傷財。

  立法院為了落實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並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有以下五大要點: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法揭示納稅者固然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更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包括:一、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二、納稅者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該機關以「書面」說明納稅者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也有選任「代理人」或請「輔佐人」偕同到場的權利;三、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的資料;四、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相關程序終結前,可以「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的「違法事由」,俾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幾項重大變革: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該會辦理「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等事項;二、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官的工作如:1.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2.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3.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4.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工作成果報告等事項。三、由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並由「稅務案件專業法官」審理。

  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攸關「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遂率領陳曉祺律師、吳任偉律師、許淑玲律師、洪偉修律師、黃志國律師、張雅蘋律師士共同執筆,彙編成《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律手冊》,將最新、第一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資訊,完整呈現在讀者面前。

  《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希望民眾一旦遭遇與稅捐稽徵單位的紛爭時,懂得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防衛,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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