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運動國手紀政女士等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理由,試圖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表達促使政府向奧運委員會申請以「台灣」名義取代原用「中華台北」參加國際運動賽事的決心;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於3月14日舉行聽證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因此,這次以紀政女士等為代表所提出的公投議題,依《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應歸類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亦即倘若這次的公投提案能順利通過,並順利通過公投的門檻,也只是告訴政府應該要積極向「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簡稱國際奧會)與其他國際比賽主辦單位,申請以「台灣」(Taiwan)名義取代原用之「中華台北」名義參加奧林匹克競賽及其他國際比賽。

  然而當國際奧會和其他國際比賽主辦單位拒絕以「台灣」作為我國出賽選手的名義時,則運動選手將面臨兩難的困境;即該繼續使用「中華台灣」作為參賽國籍或乾脆退出比賽?如果退出比賽,對於選手而言等於少了一次挑戰自我的機會,更何況日後的身體狀況難測,對於職業生涯短暫的運動選手來說是莫大的損失;若同意繼續使用「中華台北」作為參賽國籍,則舉辦這次公投所花費的時間、費用成本,將付諸東流。然而不管如何選擇,對於選手來說,在比賽之前就已經讓選手承受重重的壓力。

  況且於1981年我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沈家銘主席與國際奧會主席薩瑪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在洛桑國際奧會總部,簽訂「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書」(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又稱為「洛桑協議」),其協議內容為:中華民國使用「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即「中華台北」作為代表名稱,並使用我們在國際賽事看到的會旗與會徽,國際奧會讓我國享有參加未來國際奧會及國際奧會贊助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且參賽地位和權利與每一個承認國家奧會相同。「洛桑協議」也廣泛的被其他國際賽事主辦單位沿用,因此我們現在看到我國國手出國比賽時,總是使用「中華台北」及會旗、會徽,作為參賽國家的代稱。
基於目前我國所面對的現實情況,最令人擔心的是,如果選手不使用「中華台北」作為參加國際奧會比賽的參賽國家名義,選手在比賽中的權益是否會因此受損,例如遭到拒賽或不承認成績?如果選手因此權益受損,這部份並沒有辦法透過這次的「國內公投」來解決,無異於政府將國籍身分問題拋給參加比賽的選手,變相地增加個別選手賽前的壓力。

  基於以上分析,因公投確實有其一定的作用,公投的議題只能決定由我國政府可以決定的政策,例如:核四廠是否繼續運作、發電廠是否適宜再用燃煤發電…等;至於我國運動選手參與國際賽事名義並不是我國政府可以片面決定,也不是透過這次公投就能夠解決的。畢竟於1981年我國確實簽署「洛桑協議」,因此於2018年3月15日旺報A2版報導中,外交部官員也表示公投牴觸「洛桑協議」,導致相關機關無法執行公投結果。故建議政府將舉辦這次公投所需花費的金錢、人力及時間能省下來,用以振興國內經濟,化解國內各方面的衝突,全民上下一心,增進台灣價值,這才是我們當前需要努力的重要課題。

文章連結: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80318002723-2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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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