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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也可以提供動產質押:

  大陸台商為了融資,往往被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而擔保品除了一般熟知的「不動產」(房產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外,也可以用「動產」做為擔保品。

  中國大陸《物權法》第208條第1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述規定中的「動產」即為「質押財產」。

  台商如欲運用動產進行質押擔保,應注意那些法律問題?筆者就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如何設立動產質權?

  首先台商應注意導動產質權設立的方式,此為「要式行為」,依大陸《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且「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 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品質、狀況;
  4、 擔保的範圍;
  5、 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由上述規定可知「質押財產」必須交付債權人占有,且質權係於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大陸《物權法》第212條)。而前述的交付不限定於「現實交付」,但為了避免影響債權人享有的動產質權,債權人應當將質押動產放置在「動產質押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倉庫,使質押動產處於債權人或者其委託監管之第三人的現實占有和控制下;縱使需要以出質人倉庫做為存放地點,也必須與出質人的生產場所或其他倉庫進行隔斷,確保質押動產儲存倉庫的區別化和獨立化(註1)。

  中國大陸對於動產質押為了提醒第三人注意「動產擔保物權」狀況,當事人可以運用「中徵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將債權人、債務人的身分資訊、擔保品的價值及對擔保品的具體或一般性描述上網登記,將該擔保物權公示(註2)。

三、動產質權的效力

  其次大陸台商應注意動產質權的效力,就該問題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對於所擔保債權的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固然可以於「動產質權合同」中約定動產質權擔保的範圍;但如未約定時,則質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註3)。

  (二)對質權標的物的效力:動產質權對標的物之效力,包括質押財產及其從物、孳息(註4)、添附物及「代位物」(註5)。

四、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如何行使債權?

  又債務人屆期清償債務,質權人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大陸《物權法》第219條第1款)。反之,如債務人屆期未能清償債務,質權人可以循下述方式處理:
  1、 與債務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
  2、就質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大陸《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如果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至於不足部分則由「債務人」清債(大陸《物權法》第221條)。

五、結語:

  綜上所述,運用動產進行質押貸款,此為「動產質權」涉及「擔保物權」,應注意大陸《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並運用,俾保自身權益。

註1、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著: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25),頁166,2016年9月初版,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2、李國雄著:兩岸法規大不同-最新金融個案研討與應用,頁283~289,2017年3月初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註3、楊立新著:大眾物權法,頁225,2007年4月第1版第2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4、大陸《物權法》第213條第1款前段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
註5、大陸《物權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價金等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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