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隨著台灣社會高度進步,國人越來越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也使得許多民眾逐漸計較起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濫訟的結果不但影響個人生活,也影響了裁判的品質。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 ,目的即在於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

濫訟日增,成司法資源負擔

  提及現今社會,民眾一有糾紛就以到法院訴訟方式解決的情形日漸增加,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說:「以前總會聽到律師提醒大家『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但現今社會民眾隨著法治觀念增加,反而開始計較起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造成許多人動輒訴諸法律,從媒體上就可以看到許多案例:像是父母帶著孩子去百貨公司或遊樂場遊玩,任由孩子跑來跑去,等到不小心摔跤跌倒撞破頭,就開始指責百貨公司或遊樂場管理維護不週、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等,要求賠償;又或是網路購物興盛,有時網路業者不慎標錯定價,例如原本賣一萬元的商品,被標成一千元,許多網友爭相通知,瘋狂下單,這種一望即知的錯誤,《民法》其實是有規定『錯誤』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88條),但還是很多的網友堅持賣家就是要以便宜的價格出貨,不惜提告,種種的情形層出不窮,身為執業律師,我也經常被問到這樣可不可以告、那樣可不可以告?」濫訟的情形讓執業律師都不禁搖頭。

  李永然律師認為,雖然民事紛爭都能以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但司法資源有限,打官司從寫書狀、出庭、聘請律師、調查證據、傳喚證人、言詞辯論等,整個程式既複雜且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及金錢,長時間的訴訟過程也會造成精神上的負擔,因此若能經由「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DR),於最短時間內解決民事紛爭,才是最佳良策。現今司法界、學界也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能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尤其特別強調人民享有程式處分權及程式選擇權,然而哪些是屬於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

善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解紛爭

  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制度上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此外,如當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的協調或斡旋,而達成和解,也屬於解決民事紛爭之途徑。」

  以下分別就「和解」、「調解」及「仲裁」加以解說:

  一、和解:是指有糾紛之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合意終止紛爭,分為:「訴訟外和解」:是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的契約行為,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調解:是指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爭議之事項,從中調停排解,使當事人合意終止紛爭,以避免訴訟。主要著眼在事件類型若具非訟性、無訟爭性、專業性及費用相當性時,調解程式較富有彈性且更可使當事人雙方充分溝通協調,更能有效解決紛爭。
  調解的種類分為:
  (一)民事訴訟的強制調解案件:包括:財產權案件、家事案件……等。
  (二)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的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既判力」、「執行力」、「確定力」。
  (三)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勞資爭議的調解:不論是「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或「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均可運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所規定的調解程序。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中也有調解機制的規定。

  三、仲裁: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愈來愈多元,但其中有一個是民眾較為陌生的機構就是「仲裁協會」,「仲裁協會」是依據《仲裁法》而設立的機構,可以為民眾解決民事紛爭。而仲裁是指關於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人憑其特殊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作基礎,判斷當事人間權利或法律關係,以終止紛爭。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仲裁的優點就在於有效、快速、專家判斷、經濟及保密。

訴訟,不得已而為的最後手段

  若以上「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都無法讓雙方取得共識時,透過法院的訴訟就是最後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李永然律師表示:訴訟是解決紛爭的最後一道手段,面對訴訟,若經濟條件許可,委請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較理想的選擇;若無力延聘律師,而又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則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若經濟無力負擔又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條件者,就必須自己充分閱讀相關法律書籍,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識」面對訴訟過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速解糾紛,不執著才是最佳人生態度

  執業40年的李永然律師看過各式各樣的訴訟理由,感慨許多人只是為了爭一口氣不惜走上法庭,就陷入被「訴訟」糾纏著的夢魘中,他認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且又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後為之,因此在他執業時面對當事人進行委託,首先會協助他們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不僅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他奉勸社會大眾,一旦發生任何紛爭,要懂得慎選「紛爭解決途徑」來釐清並儘速解決問題,不要糾結在面子和情緒上,將人生的時間用在有益的事物上,才是最佳的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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