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老王死亡時,遺留一間房子,該房子由老王的兩個兒子王甲、王乙共同繼承,王甲、王乙乃成為該房子的「分別共有」共有人。王甲不想再與其弟王乙保持「共有」的形態,王甲可以向王乙要求將該共有物的分割嗎?

  解析:如有王甲、王乙二人共有該「房子」,沒有「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王甲隨時可以向王乙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

  王甲向王乙請求分割,雙方可以先自行「協割」雙方均可接受的「分割辦法」(《民法》第824條第1項)」如「將該房子共同出售,分配所得價款」或「王乙取得房子全部所有權,並貼補王甲款項」……等。

  如果王甲、王乙二人協議不出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法時,如王甲仍執意要結束雙方的共有關係,分割共有物,則王甲可以採「裁判分割」的方法(《民法》第824條第2項),即以王乙為被告,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的民事訴訟,由法院受理並進行判決分割。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

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

作者:李永然、許啟龍、許淑玲、吳任偉、林其玄、高嘉甫、連世昌、李廷鈞、黃興國
書號:1I32

  別讓你的房地產被「共有」兩字綁死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上,皆須取得共有人全體或過半數的同意,其間的法律細節相當多。本書即在詳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不動產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運作,是您活化共有不動產,實現地盡其利、物盡其用理想的必備指南。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作者:高欽明編著
書號:1I19-4

  共有土地,因所有權持分是數字上而非具體可見的,在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上,常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而起糾紛,對簿公堂。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的重要依據,然在實務運作上卻時有爭議。
本書作者從事土地開發、登記業務多年,對於共有土地處分實務經驗熟稔、豐富,他將研究心得編撰成書,分成五大篇——總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研討、實務操作、司法判決判例要旨、法律問題、行政解釋、附錄相關法規等,對於共有土地各類處分如何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有詳盡的剖析,是有志於土地開發業務者、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最佳之參考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