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老王因為工作因素經常往來台灣及日本,由於日本熊蓋讚公司所生產的吹風機頗受台灣消費者好評,但因進口至台灣由代理商販售後,該吹風機價格為在日本當地的二倍以上,老王便趁前往日本出差時陸續購買熊蓋讚公司所生產的吹風機10台返台販售;試問老王將印有熊蓋讚公司「熊蓋讚」商標的吹風機於台灣販售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對商標權人熊蓋讚公司之商標權的侵害?

【解析】

  一、我國《商標法》目前並無「平行輸入」之用語,依學者見解,係指在國外已經註冊之商標,由於其在國內也有合法授權之商標使用人,或已按國內法為商標之註冊,此時,若未經合法授權之第三人,未得到國內合法被授權人或商標權人之同意,自國外輸入或進口附著該商標之商品進行銷售行為,此現象即稱為「平行輸入」 。案例中因熊蓋讚公司有授權代理商在台灣銷售熊蓋讚吹風機,所以老王購買日本熊蓋讚公司生產的吹風機至台灣販售給消費者,即屬將真品平行輸入台灣之行為。

  二、世界各國對於商標權之保護,均採「註冊保護」及「屬地主義」原則,藉由商標的註冊,使商標權人得以專用其註冊的商標,並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有損害其權益的使用行為。因此,商標權人在一國註冊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權,除著名商標或標章外,原則上僅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不得在該國領域以外主張商標權 ,如採「屬地主義原則」時,日本熊蓋讚公司所生產的吹風機,其「熊蓋讚」商標僅在日本領域內受到保護。

  三、另按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規定稱為商標權之「耗盡原則」,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四、如根據上開「商標權耗盡原則」,日本熊蓋讚公司在販售吹風機給老王時,即已同意其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因此如老王輸入台灣的吹風機商品為真品而非仿冒品或膺品,且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銷售時,因其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並未被破壞,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的信譽發生損害,所以不會構成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的侵害。

  五、綜上所述,不論是採「屬地主義原則」或「權利耗盡原則」,老王自日本將熊蓋讚公司的吹風機平行輸入台灣的行為,並未侵害商標權人即日本熊蓋讚公司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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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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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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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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