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甚麼?

  如果與別人發生糾紛、兩方都沒辦法協商時,許多人很直覺地想到要去「法院」進行訴訟。然而事實上除了上法院訴訟外,能夠解決紛爭的機制還有很多其他選擇,例如「調解」、「仲裁」等等方式,相較於法院訴訟的對立性,這些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比較能夠協調出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非採取訴訟的解決紛爭程序,統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為「ADR」(註1)。

二、無所不在的「調解」程序

  發生紛爭後,若是不想選擇法院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這時候可以選擇的調解單位有很多,像是到法院聲請調解(司法型調解業務)、到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行政型調解業務)、以及向民間組織,例如仲裁協會等聲請調解(民間型調解業務)(註2)。每個單位都各有不同的優點,前往法院調解可以避免法院對立的訴訟程序,卻又可以使用法院的名聲來解決紛爭、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往往在各鄉鎮市區公所內,地點十分便利,如果希望調解人具有紛爭專業,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具有相關背景的民間組織調解人來進行調解程序,對於說明紛爭緣由,調解人也可以秉持「專業」,提出合理的「調解方案」,對於當事人來說值得信賴又可行。

  然而,如果決定到法院訴訟解決紛爭,目前實務上運作的方式,在原告起訴後,往往第一份收到的通知,是「調解」通知,地點可能是在法院法庭內,也可能是在法院調解室。原告往往會產生困惑:都已經提起訴訟了,為何法院要多此一舉,在訴訟前進行調解呢?這是因為基於「疏減訟源」,法院現在也積極地希望民眾在訴訟程序中爭鋒相對前,能夠先坐下來談一談彼此的條件,有時候是法官直接在法庭上進行調解程序,有時候是安排法院的調解委員協助進行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法院就會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三、快速又專業的仲裁程序

  相對於法院訴訟程序,一般人較為陌生的仲裁程序反而具有以下優點(註3):

  1.和諧:仲裁進行的方式就像會議一樣,不像在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具有對立性。在和諧的氣氛中解決紛爭,除了能兼顧雙方顏面與尊嚴外,也比較能維繫未來的合作關係。

  2.保密:我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以確保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和其他私密資訊不會因為進行紛爭解決機制外洩,反而擴大紛爭及損害。

  3.快速又經濟:「仲裁費用」比「訴訟費用」低廉,且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換句話說,仲裁程序最長就是九個月,不像法院訴訟程序,一個審級往往可能進行一、兩年,等到判決確定,可能已經過了五、六年。

  4.具有執行力: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仲裁庭的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進而強制執行。

  5.專家判斷:在約定仲裁條款、或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解決紛爭時,雙方可以依《仲裁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具有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來解決紛爭,仲裁程序反而比法院訴訟程序更適合解決各業界複雜或技術性的專業紛爭問題。

  此外,仲裁程序往往比訴訟程序更適合解決跨國糾紛,畢竟不同國家針對同一爭議,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時可以選擇跨國性的「仲裁機構」,並約定雙方均可接受的「仲裁條款」,如果真的發生紛爭,至少對於如何解決紛爭,當事人不會茫然而無所適從。

四、如何選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

  目前司法院也積極推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司法院整理了行政院下各機關所屬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各具有不同的專業性或便利性,例如:發生「勞資糾紛」時,可以前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勞資爭議仲裁或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仲裁或調解;如有「醫療爭議」時,可以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事調處;如有「公害糾紛」,則可以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也可以就近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等等,詳情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如果要運用「仲裁」,選擇比較信任的專業民間機構的專業,可以選擇歷史悠久且具有豐富海外資源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五、結語

  面對爭議,當事人雖然會直覺想到進行訴訟程序來解決紛爭,然而除了訴訟,當事人還有很多不同的解決紛爭機制,更加適合解決不同面向的問題,也能達到不同的目的。

參考資料:
註1、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平台,ADR問答集,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
註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平台,ADR問答集,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
註3、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優點,網址:http://www.arbitration.org.tw/advantage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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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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