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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所學

  在律師事務所的這九天,從判決整理、訴狀撰寫、了解個案到法庭觀審,各實習活動,都讓我收穫豐富。在判決整理與訴狀撰寫上,律師教導我們如何查找資料、縮小範圍並篩選出對個案有利的判決。面對自己未曾涉略的法學領域,透過法條、判決,讓自己可以先熟悉基本概念,接著從個案事實中找出問題爭點,思考如何解決,並從判決中找出有利於我方當事人的論點。例如在一勞工退休金爭議的個案中,雖然個人未學習過勞工相關法規,然透過條文與判決了解基礎觀念,並從個案中思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2項是否屬於強制規定?雇主是否違反強制規定?查找相同事實背景的判決支撐我們的論述,為當事人提出有利的攻防方法。

  在實習中,有機會為律師整理一刑事個案的行為時序表與證據清單。一開始了解案件事實,過程中釐清各項收據、契約書所用以證明之待證事項,接著閱讀證人陳述與檢察官、律師、被告對證人之交互詰問,思考哪些證據是可採信的,哪些證據是對我方當事人有利的。由於本案尚未有判決結果,無法得知法官最後得心證之理由,但也不免會思考就現有的證據資料,若我是法官會如何下判決。能看到一個案件的起訴書、答辯狀、準備書狀,是在學校無法看到的;能面對一個真實的案例進行分析,並請教律師我們對案件的疑問,是非常難能可貴的機會;能運用所學,並且在與律師討論的過程中更加熟稔自己的法學知識,這讓我十分珍惜與感恩。

  在實習中,也有機會遇到仲裁案件。仲裁乃一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需經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由雙方當事人選任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仲裁人,就法律規定與雙方簽訂之契約,判斷勝敗,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我們所遇到的個案乃建商與公法人之糾紛,彼此對於契約的解釋不同,影響到計算獲利的基準。在看聲請書與答辯書的過程中,遇到最大的難題是不了解建築實務操作與建築相關法規。在處理案件中,時常會面臨到其他專業領域,或許還能稍微理解法律,但對於實務運用的情形,卻是束手無策,對於此困境,所長和我們提及這時人脈就是非常重要的,多認識各行各業的朋友,在遇到專業問題時能向其請教,幫助我們連接專業領域與法律間的橋梁。法律雖於各行業均有規範,但惟有透過知識的傳達、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分享,才能將法律運用於各領域中。

  在實習中,跟著所長及律師到地方法院開調查庭及到高等法院開言詞辯論庭,一睹所長與律師的辯論風采,我想是我實習中最印象深刻也最倍感榮幸的。所長總能針對對造攻擊方法以有條理、簡短而精闢的論述方式點出對造論述之矛盾與瑕疵,所長與律師清晰的口吻、沉著冷靜的態度與對庭上謙虛有禮的應對讓我十分景仰與欽佩。在此兩次觀審中,我認為熟稔法條及熟悉對方援引判決之事實及法理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言詞辯論庭中,對造雖援引最高法院之判決,認為只要當事人表明撤銷詐害行為之意思,無論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係有償或無償行為,對於該撤銷權之行使均不生影響,然我方抗辯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所行使之撤銷權不同,其除斥期間應分別計算,原告於上訴審始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有償行為,一年除斥期間已經過,無法再主張撤銷詐害行為。另外我方主張對造援引的判決事實是該當事人一開始並未清楚表明係依據有償或無償行為行使撤銷權,與本案事實一開始即清楚表明為無償行為不同,不可比附援引,由此可證辯論前對於對造援引判決事實了解的重要性,如此才能提出對方論述之瑕疵,做有利的攻防。又於庭期結束時,目睹兩造雙方似有互相不悅情事,雖律師及時介入圓場,但難保以後我們不會遇見類似情況。如何巧妙化解糾紛,護人亦護己,並控制好自我情緒與行為舉止,我想這是我們必須學習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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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感謝心得

  這九天以來,生活非常充實、愉快。謝謝所長、岫萱律師、亦庭律師、曉玫律師、逸晨律師、苑晴姊姊對我們的指導與包容,律師們總是細心、溫柔,帶領我們熟悉環境與融入事務所團隊,不厭其煩的教導我們法學知識,也謝謝所有律師及行政助理給予我們多項協助,在這個環境中我感到十分溫暖。能在永然事務所實習,是我的榮幸,也是永遠難以忘懷的經驗與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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