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於某日就保溫杯A的外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復就保溫杯A的改良型A1、A2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審查,A、A1、A2均獲核准審定並公告。後因甲疏失,導致保溫杯A的「設計專利」消滅,則保溫杯A1、A2的衍生設計專利的效力如何?

【解析】
一、「設計專利」是為了保護可供產業利用的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所以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的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故《專利法》第127條特別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二、「衍生設計專利」的立法目的及效果:

(一)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的設計有二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只能就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若為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的創作,則可以利用《專利法》第127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的限制,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但應注意的是「衍生設計專利」的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為之。


(二)「衍生設計專利」的效果如下:

1、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的範圍。
2、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3、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的權利範圍,未來縱使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三、本件雖因甲的疏失導致保溫杯A的「設計專利」消滅,然依《專利法》第137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權仍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的範圍,從而保溫杯A1、A2的衍生設計專利有獨立的權利範圍,不會隨原設計專利即A設計專利的消滅而失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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