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依據新聞媒體報導,近來有Youtube影片分享平台的頻道經營者(Youtuber)接到「A數位公司」的信函通知,主張頻道經營者放置於Youtube平台的影片中,若使用該公司所設計的中文字體(型),則必須支付「授權金」。此新聞報導一出,立即於網路上引起廣泛討論,到底「字體」、「字型」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讀者又應該注意甚麼,以免被誤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解析】

  首先,必須先區別「字體」與「字型」的概念。「字體」即為中文字體固有的筆順、型態,具有固定的樣貌而得以廣泛地被使用中文的社群所辨識,其形式是經由歲月演進而來,因此並不具有「原創性」,應不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概念;而且,也有學者認為,「字體」屬於「公共領域」,為免阻礙資訊與知識的傳播,若認為「字體」也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恐怕會影響文化的進步。至於「字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稱為「字型繪畫」,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的「美術著作」。

  又我國法院曾對於「電腦字型繪畫」作出如下的闡釋:「按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美術著作包括『字型繪畫』在內,另有內政部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記載附卷可資參照。而『字型繪畫』,係指一組字群,包括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之設計,而表達出整體性創意之謂,故所謂『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屬於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讀者若有興趣,可進一步參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刑事判決。

  所以依照上述的說明,A數位公司對於其自行設計創作的整組字群整體性繪畫,應該可以主張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但是,根據前面所引據的法院判決見解,還有參考學者的看法,此時應該可以構成「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對於「字型繪畫」的保護應限制於「整組的字型繪畫」,而不及於「個別字型的使用」。所以若是頻道經營者合法取得A數位公司的中文字型,並使用個別文字於影片之中,應該無侵害A數位公司著作權的餘地。不過,仍建議讀者應該要注意所使用字型的供應商的著作權聲明,確認合法取得字型時的授權使用範圍,以免發生爭議,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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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智財權範圍廣,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祕密等,各領域之法律及智識均屬專業,要一蹴可及並不容易。然於工作、公司經營上,與合作對象簽訂一份「智慧財產權契約」常有之事,如何了解這門專業的技術語言,據而撰擬出符合企業主意思的契約?本書作者執業律師多年,後轉任科技公司,對智財權契約涉獵頗深,乃整理科技業常見之契約14份,以法律為基礎,每份契約先陳述簡易的擬約要點,再附契約範例,讓讀者了解智財法規在該份契約中的精神及掌握契約之基本模式,以便參考運用。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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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作者:李永然、洪菁黛合著
出版日期:2003/11
書號:2B11-1
定價:220元
  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報章雜誌、電腦網路等媒體資訊的運用不可遏止,所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興盛起來,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動輒得咎,舉例而言,download網路的資料放在自己的文章中發表,有沒問題?出資請人寫文章,著作權算誰的?爸爸的遺作,著作權歸誰?諸如此類的問題,考驗著e世代的我們,一不小心,除了花錢賠償外,還可能構成牢獄之災,這都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本書作者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深諳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爭議金額更驚人,乃邀集另兩位作者共同將活生生的實例32個案加以編寫並解析、附契約書,供讀者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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