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7日蘋果日報A6版報導載稱台新銀行新莊分行一位楊姓理專多年來盜取客戶資金,日前突然未至銀行上班,同事嘗試聯絡後,發現該專員謊稱出差,實際上已潛逃大陸。該專員挪用、盜取資金估計逾千萬元,據報稱受害人已提告。

  銀行的理專是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資金,若擅自盜用客戶資金,將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的「背信罪」。

  然而筆者在此要特別強調,銀行行員有《銀行法》特別規定的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125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依據上述兩條條文規定,銀行行員監守自盜的行為,不是單純構成《刑法》背信罪,而是適用《銀行法》的特別規定,法定刑由《刑法》規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為《銀行法》規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法獲利超過1億元時,甚至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總結而論,銀行行員監守自盜的行為,是屬重罪,可能會招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此外,筆者要進一步說明《銀行法》除了設有重刑規定,《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1項、第2項:「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1項)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也設有減刑的規定,只要監守自盜的行員回心轉意願意自首、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將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刑罰的制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銀行行員『受人之託,要忠人之事』,千萬不能起『貪念』!盜用客戶的資金會受到《銀行法》相當嚴厲的制裁,千萬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也呼籲已鑄成大錯的行員們,『浪子回頭金不換』,盡早自首認罪、返還盜取的資金,還有機會免於受到刑罰,回心轉意都還來的及;否則,一旦東窗事發,恐將追悔不及!」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107/3817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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