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jpg

  大偉是瑋大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瑋大公司)的董事長,其個人名下有十筆土地荒廢無力管理,大偉想將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瑋大公司作為開發使用,並與娓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娓娓建設公司)共同合建,共創優質美麗都會區的願景,也可為瑋大公司創造豐碩營收。大偉因此緊急在民國108年5月1日召開董事會,訂於108年5月5日針對上開構想提出董事會會議內決議,假設已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試問:1.就「公司購買土地」會議事項,大偉於董事會是否要向出席董事說明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自己本人所有?2.董事議案為瑋大公司購買多筆土地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經營,假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並擔任董事之一,大偉是否要盡其說明上情的義務?

解說:

一、公司董事負有忠誠義務

  本案涉及到《公司法》的最大原則,即「公司治理」原則。公司治理的宗旨,是指導及管理公司營運機制,強調並監督公司經營者的責任,加以保障股東長期利益,這也是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的內涵。其中公司治理的效能能否發揮,董事會的角色占極具重要之地位。其中董事的權利義務,在義務方面,除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也應落實「忠實義務」,此於《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外,在《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也明確規定董事負有「揭露義務」,即忠實義務的延伸。

二、公司董事負有「揭露義務」

  有關《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董事揭露義務,是民國100年間新增的規定;即「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其立法理由指出是為健全公司治理,促使董事的行為更透明化,藉以保護投資人權益,更加明確強化董事的忠實義務。而此規定的內容,其實早於民國91年10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台證上字第025298號函訂定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其中第32條:「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董事自行迴避事項,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則。」,已針對董事的揭露義務明確指出。此外,《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也授權行政院金管會於民國95年間訂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都有相同的規範。但值得注意的是,該《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適用前提為「上市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則為「公開發行公司」;而《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的規定則適用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至於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並未準用。

三、《公司法》修正,更強化董事的揭露義務

  民國107年8月1日《公司法》大幅修正公布,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再度就《公司法》第206條新增第3項規定:「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即再度擴張及於其配偶、二親等內血親,甚至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的公司,明顯增加董事的義務範圍,藉以防止董事從中規避,因而造成公司資產被掏空,致股東利益受損。

四、公司董事需履行揭露義務

  本案件中因瑋大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不外乎為有關不動產的相關業務,大偉身為公司董事長,就公司購買其個人土地一筆,雖然意在為公司未來營運著想,然其身為公司代表人,若未說明其中的利害關係,倘若順利通過該事項,等於係由其代表公司購買其個人名下的土地,實為其自身利益,故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的規定,應於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例如土地是自己所有、土地價值的多寡等。

  又本案中,其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半數,大瑋也身為娓娓建設公司的董事,實具有「控制關係」,今瑋大公司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事項,也涉及到大偉本身的利害關係,依《公司法》第206條新增第3項的規定,應於董事會說明其與娓娓建設公司的關係,以利董事會其他董事成員加以評估決議。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原則」課予董事的忠實義務,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於涉及到其自身利害關係的議案,應盡其說明義務,藉此防止該名董事利用其對董事會議事項的操控,進而為利益輸送的交易,致損害股東的權益。

文章連結:《公司法》課予董事有何揭露說明義務?

.....................................................................................................................................................

《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自2001年《公司法》修正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公司法》修正案,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於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企業影響重大。

  本次修正條文數達148條,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修正內容包涵八大項: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強化公司治理:如擴大實質董事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範圍、提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三、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發行股票、擴大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四、保障股東權益:如落實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如符合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即應列為議案;五、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新增電子方式、視訊股東會議;六、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七、閉鎖性公司之經營彈性;八、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由於修正幅度甚大、影響層面甚廣,由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的《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是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高雄所、台北所的律師們大家同心協力,從「增進公司透明度」、「賦予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四大方向撰文,提供將這方面的重要內容給企業及民眾參酌運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必須提升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力,希望企業及民眾們能透過正確認識《公司法》修正內容,並加以運用,強化企業競爭力並維護合法權益,使台灣能邁向美好的未來!

  欲索取《公司法修正要點法律實用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五本回郵32元。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公司法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