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9月5日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ㄧ位劉姓受刑人在臺北監獄連續10天毆打、辱罵、霸凌李姓獄友,最終導致李姓獄友高血壓致顱內出血死亡,劉姓受刑人涉犯傷害致死罪,臺北監獄也被認定戒護不周判國賠近新臺幣300萬確定。

  首先筆者要說明的是在過去監獄受刑人和軍人、學生、公務員等身分,在法律上稱為「特別權力關係」,可謂是法律保障的「化外之民」!基本人權不被重視、保護。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揚棄,受刑人的人權議題也逐漸被重視,司法院大法官先後作成司法院釋字第677號、第681號、第691號解釋以及近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再再宣示了憲法保障受刑人人權的價值,受刑人不再是法律保護的化外之民。

  其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便負有「國家賠償責任」。筆者要強調的是,受刑人是在監獄的戒護之下,因此監獄中的公務員應該要確保受刑人的安全,然而本則新聞中的公務員不察,未適當處理劉姓受刑人霸凌、傷害李姓獄友的行為,對此部分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最終導致李姓受刑人死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要件,而負國家賠償的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受刑人的人權須要被重視,監獄的目的是「矯正」、「感化」受刑人,使受刑人能夠回歸社會,國家有責任依《監獄行刑法》照護及教化受刑人,使得監獄矯正、感化的目的能夠達成。因此國家應該更積極的正視、處理獄中霸凌的問題!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905000639-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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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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