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0月26日聯合報A10版報導載稱一位林姓受刑人在臺北監獄服刑時,因有自殘行為,而被上銬、腳鐐、口咬軟管,林姓受刑人最後卻窒息死亡。監察院調查後彈劾臺北監獄承辦的公務員,檢察官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相關人員,雖然監察院彈劾相關人員,但司法機關不受監察院彈劾的拘束,日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相關人員無罪。

  筆者在此要說明,讀者一般習慣稱「法律責任」,實際上可以更細緻的區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法責任」,性質各自不同。「刑事責任」是為了犯罪追訴,針對《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民事責任」則是因為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民事債權與債務關係,而依據《民法》負起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責任;「行政責任」則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主要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追究責任。上述的幾種「法律責任」,要追求的目的不同,要件也會有所不同,因此ㄧ個行為不必然會負三種責任。舉例而言,積欠借款不還,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仍會依照《民法》構成「債務不履行」,可能會負起返還借款、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再舉例而言,闖紅燈的行為,也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可以被裁罰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的行政責任。

  回顧本則新聞中,公務員不慎造成林姓受刑人窒息死亡,經過監察院的調查,決定對該公務員提出彈劾,這部分將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追究公務員的「行政責任」。然而猶如本文前面所討論的,負起行政責任並不必然構成「犯罪」而須負擔「刑事責任」!因此本則新聞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當然可以不受監察院彈劾的拘束,本於《刑法》認定公務員不構成犯罪,無須負起刑事責任。另外先前筆者曾討論過監獄管理可能會涉及國家賠償責任(註),在本則新聞中也可能會發生,猶如本文前述所要傳達的,即便公務員不構成犯罪,仍可能會因為管理上未適當的處理,而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受刑人的人權須要被重視,國家有責任依《監獄行刑法》照護及教化受刑人,使得監獄矯正、感化的目的能夠達成。因此監獄的管理要被正視,才能妥善的照護、教化受刑人,未來受刑人也才能平安順利的回歸社會。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443108
註: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63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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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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