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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刑事被告的自由及對受刑人的行刑均應關注「人權」

  按人權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受刑人的行刑無不涉及「人權」;我國在這方面長期受到忽視,中華人權協會近年來對此不斷地關注,現也已獲得各界重視,主管機關更已提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筆者期待立法院能趕緊完成立法修正,俾利於我國羈押及獄政的司法改革。

二、羈押刑事被告的《羈押法》,務必重視刑事被告的人權

  就此問題,首就羈押言之;按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隔離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的關係,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嚴重的影響。由於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也指出此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慎重從事,除非確有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萬萬不可率然為之。

  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及因此所受影響的權利,固然得依法律為之,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二致。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的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者,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008年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即因此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而裁示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訂定適當的規範。

  但兩年已過,立法院卻依然沒修正《羈押法》第6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使羈押被告依然求告、投訴無門。於是,大法官會議於2014年5月16日再度度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裁示在《羈押法》等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補充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0號解釋出爐前,即引起司法權與立法權界線之爭議,惟相關規定已逾檢討修正之兩年期間甚久,立法怠惰仍未修正。但多數大法官在制衡立法怠惰與保障人權的衡平觀點下,依然不畏司法「越俎代庖」之譏,而毅然決然為釋字第720號解釋與裁示,俾求發揮司法保障人權的功能。

  所幸《羈押法》修正草案終於在2018年間出爐,距離釋字第653號解釋作成時的2008年,有10年之久。該草案刪除了《羈押法》第6條規定,增列了第11章—陳情、申訴及聲明異議共20個條文的規定(第83條到第102條),目前雖尚未經立法院立法程序審查通過,但草案條文總算落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的裁示,完成《羈押法》修正的準備工作。本項草案的修正,除秉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意旨進行修訂,讓羈押被告得對看守所不利的處分加以「申訴」、「聲明異議」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提出「準抗告」等救濟程序外,更對羈押被告的生活環境、醫療措施、工作權問題、及與家庭間的聯繫關係等增列修正規定,俾符合現代化社會的人權要求。

  對羈押被告非常重要的辯護措施,涉及被告之刑事辯護權的實現,即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之間的案情討論與通訊,是《羈押法》內容中最重要的部分,本次《羈押法》修正草案也在第65條與第66條中詳加修訂。而本條項的修正內容,參閱了歷年來被各界詬病及看守所發生的爭議事件,在衡量羈押被告訴訟權的保障、檢方偵查權及看守所秩序維護後所增加之修正;不過,在目前《羈押法》草案中該條規定仍可看到其中仍有些規定是為維護檢方偵查權,並不是全為了保障羈押被告訴訟權的考量。此一修正草案內容仍有值得商榷之處,未來平衡檢方偵查權與羈押被告之辯護權,將是一考量重點。

三、《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攸關我國獄政改革

  其次,再談到《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民國97年間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後,已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就看守所不利的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係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羈押被告及受刑人與監所間,並無「特別權力義務關係」,開啟了羈押被告及受刑人,除身體自由外,仍受《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概念,對監所人權保障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之後,有關監所人權保障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紛紛出現,顯示國人對監獄人權的關注,更勝從前。其中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更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外,不得限制之。」,這個解釋等於是對「自由刑的定義」及「刑罰權範圍」,訂定了具體的規範方向。

  民國107年間法務部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這是我國《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施行以來的12次修正中,最具全盤性修正的一次修正。此次修正,總體而言,法務部可說是展現了革新矯正執行的決心。

  筆者看到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草案,在法制上:明定「監獄行刑」的指導原則,係採取「矯正主義」,以達到「矯治處遇,促進受刑人改悔向上」,及「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為主要目的(修正草案第1條);且就刑罰執行範圍(修正草案第2條),處分受刑人的法制化(修正草案第84條第3項),都做相當程度的明確增修。終結了以往對受刑人較無限制的懲罰。其次,更落實大法官會議解釋內容,例如:增訂《監獄行刑法》草案於第12章-陳情、申訴及聲明異議中增修第67條,修正草案第73條有關書信往返的限制原則;增修第116條-第129條有關廢止假釋及不予許可假釋決定的各項救濟方式等。

  而在受刑人生活上:明確規定受刑人的生活環境規範(修正草案第52條),對攜帶子女服刑的輔助(修正草案第9條),增加受刑人得外出及外出表演及競賽規定(修正草案第29條及第30條)。

  在醫療上;強化了受刑人疾病管制及保健掌握度(修正草案第31條及第49條);且對作業現代化、法律關係依據、作業金的分配、發放與使用等,都做了較往昔完善的修正。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這兩個法案的修正草案條文,除了以上羈押被告與辯護人間的規定仍有檢討之必要外,目前法務部提出《羈押法》草案的修正,可看出其大力維護《憲法》對人權的保障,有值得鼓勵與肯定之處,故期盼《羈押法》修正草案能盡速於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

  另外,筆者對《監獄執行法》草案內容也有些意見,但可預見的是《監獄執行法》修正草案,未來如能順利立法通過後,其中將會有些配套措施,而增加行刑執行的難度;執行其中光是對各項監外業務,例如監外作業、表演比賽,其中監護人員的補充、員額增編及預算,就是一項難題。尤其,受刑人的生活環境的改善,增加的各項福利措施,在政府預算如此拮据情況下,法務部需要耗費多少心血,才能爭取到足夠的預算與員額編制,來執行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實在難以想像。但法務部既已展現對獄政革新的決心,仍堅持全面修正《監獄行刑法》,故其所表現的勇氣與承擔,筆者對法務部所提出《監獄行刑法》草案也表示高度的讚賞。

  在此衷心期盼《羈押法》、《監獄執行法》草案能獲立法院委員們的支持,迅速通過修正草案條文的立法,使台灣的人權發展能更向前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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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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