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A12版報導載稱ㄧ位剛生產的母親透過網路找到ㄧ家坐月子公司,並約定由一位林姓月嫂到家裡服務,豈料第二晚林姓月嫂竟對嬰兒粗魯的旋轉及前後用力搖晃,長達三分鐘,該母親向坐月子公司負責人反應,公司負責人竟幫林姓月嫂求情,並解釋是因為林姓月嫂家庭不幸福。

  民眾普遍都知道《刑法》第277條訂有「傷害罪」的處罰,然而筆者在此要強調,我國為了加強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另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於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故意對兒童及青少年犯罪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虐童」行為,法定刑罰會加重!因此本則新聞中對嬰兒施虐的林姓月嫂,很可能涉嫌構成《刑法》「傷害罪」,如果未來面臨刑事追訴,還會因為施虐的對象是「嬰兒」而遭到法院判決加重刑罰!

  此外,虐童的行為除了刑事責任的問題,還涉及到《民法》「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則新聞中的林姓月嫂,不但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依《民法》還可能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筆者要說明《民法》另有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又稱為「僱用人責任」,也就是當受僱人執行職務時,如果對他人侵權行為,僱用人須要和受僱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本則新聞中,林姓月嫂應該是受僱於坐月子公司而到該名母親家裡工作,因此本則新聞中看似認為事不關己的坐月子公司,很可能因為是「僱用人」,而須依《民法》第188條與林姓月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譴責虐童的行為,李律師認為「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不論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其他相關法律,兒童的權益均須要被重視,尤其近年生育率降低,兒童照顧的品質應該要更加提升,雖然兒童的照顧很考驗耐心,但無論如何任何人都不應該對「兒童」施以暴力!也呼籲家長們仍要注意、多關心自家的兒童,不是將兒童丟給月嫂、保母就事不關己了!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127/38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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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定價:320元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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