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23日蘋果日報A17版報導載稱ㄧ位陳姓吸金慣犯,以投資馬來西亞賭場為幌子,涉嫌坑殺600多位投資客,吸金高達新臺幣27億,該慣犯的女友及兩個兒子均遭法院依《銀行法》分別重判12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至於該慣犯目前則遭法院通緝,且仍在逃亡中。

  筆者在此要說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在這兩條條文的規範下,只有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才可以合法的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其中也包含了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不是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運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等業務,便是俗稱的「違法吸金」,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將構成犯罪,且會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如果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則加重其刑,更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筆者在此要提醒,在前述《銀行法》的規範下,投資人循正當的管道,透過經核准設立登記的「銀行」從事投資比較有保障!以個人或一般商號名義鼓吹投資的案例近年來其實層出不窮,甚至因為親朋好友互相介紹、「呷好來相報」而導致受害人愈來愈多,在此還要強調這些行為很可能違反《銀行法》,這種投資的風險相當高,很可能會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建議投資人在投資時要特別注意,避免成為違法吸金罪的受害者!

  經由上述筆者簡要介紹《銀行法》針對「違法吸金」行為所作的規範及相關刑罰規定後,簡要的回顧分析本則新聞,該慣犯以「投資馬來西亞賭場」為名義,收受600多位投資人提供的資金,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屬於同法第29條第1項「收受存款」行為,只有「銀行」才可以合法經營!該慣犯既非銀行,即屬涉嫌「違法吸金」,依《銀行法》第125條負有刑事責任,又因為該慣犯此次吸金高達新臺幣27億,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該慣犯女友、兩個兒子分別遭法院重判12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該慣犯雖然仍在通緝中,但未來通緝到案後,也將會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譴責違法吸金的行為,這樣的行為不但違法,而且涉及「犯罪」!對於受害的投資客李律師也表示同情,並呼籲投資人千萬不要有「貪念」及「投機取巧」的心態!違法吸金往往都是運用投資人貪圖迅速致富、投機取巧的心態而得利,因此建議投資人要循正當的投資管道理財,不要輕易的相信「穩賺不賠」、「一夜致富」等等號稱高報酬率的投資,以免投資的心血最終遭到血本無歸而收場!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123/3818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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