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2月8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一位曾姓男子大學畢業後沒有外出工作,變成啃老族,甚至有酗酒和賭博的習慣,因開銷過大時常向老父討錢,更對老父惡言相向,多次對父親說「要把你氣死」、「早點去死」、「你死了財產都是我的」等話語,老父生病曾姓男子也不帶父親去看醫生。曾姓男子的父親兩年前預立遺囑表明遺產不分給曾姓男子,僅由其他人繼承,曾姓男子父親臨終前更一再囑咐不要違背其遺囑中所表明的意願。一年多前曾姓男子父親去世,留下價值新臺幣數千萬元之房地產,曾姓男子一再爭取繼承父親之遺產,曾姓男子的母親則以曾姓男子辱父、不孝訴請法院確認曾姓男子的繼承權不存在。最終法院認定曾姓男子侮辱父親情節重大,判決曾姓男子繼承權不存在。

  本文主要將藉本則新聞討論《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的規範內容及架構,筆者先前曾就另一則有關對長輩不聞不問的新聞,簡單的討論過《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以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1870號判例意旨等議題(註),讀者可以一併參考。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1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2項)」可以區分為三類繼承權喪失的情形:「絕對失權」、「相對失權」及「表示失權」。首先,「絕對失權」是指「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這種情形因為相當嚴重,因此只要有符合這條規定的行為都會喪失繼承權!其次,「相對失權」則是指《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的行為,雖然和前述的絕對失權行為類似,都會發生喪失繼承權的結果,但因為這些行為的惡性沒有前述絕對失權大,因此《民法》第1145條第2項特別賦予被繼承人可以宥恕,也就是被繼承人如果「原諒」行為人時,繼承權就不會喪失,行為人仍然可以繼承財產!至於和本則新聞最為相關的則是「表示失權」,是指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可以表示該行為人喪失繼承權!本則新聞中曾姓男子的父親便屬於這種情形,因為受到曾姓男子的虐待侮辱,不但多次口頭表示曾姓男子喪失繼承權,更在預立「遺囑」中再次表明曾姓男子已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強調「百善孝為先」,民眾還是要重視孝道,父母在世時應該盡心盡力的照顧父母、回報父母的養育之恩,不應該辱罵父母!辱罵父母的行為不但破壞家庭的和睦、傷害親子間的關係;惹毛了父母,父母表示剝奪繼承權時,法律上還可能會喪失遺產繼承權!所以,李律師感慨的說:「現代人還是要明白『孝順是最好的投資』的道理!」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525136
註:https://pse.is/D56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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