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早在1944年教育法施行至今,即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在公立學校有集團禮拜與導入「宗教教育課程」,但同時為保障不信仰宗教者之自由,基於父母雙親之意思,兒童享有「得拒絕參加」之權利(註1)。

  有關宗教教育,應依據由各宗派、英國教會、各教師團體、地方教育當局之代表等組成之審議會之建議,「協商教義要目」(Agreed Syllabus)(註2),加以執行。其協定要目包括聖經及福音書之理解、教會發達史、基督教所產生之日常道德等。為兼顧教師之宗教自由,有關學校之集團禮拜以及宗教教育,學校教師有拒絕擔任該課程與不參加之權利(註3)。

  有關協商同意之教義要目,除符合法定要求外,為提升教學內容之品質,應該提供清晰構造,讓使用者容易遵循,並對於課程學習成果做出貢獻;提供各種機會與範例,以支持課程的跨課程維度;確保宗教教育的學習具有連續性和進展性;明確表述預期成效與評量準備;為宗教教育提供明確的學習過程指導;提供不同年齡及能力者有挑戰學習機會的教育課程;反映課程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達成課程的三個目標,關鍵概念的使用、重要知識、關鍵技能(包括個人、學習和思考技巧)和內容的廣度(註4)。

註1:Section 80 (1) of the 2002 Education Act.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2/32/part/6.?(最後瀏覽日:2018.7.7)。

註2: Schedule 31 to the Education Act 1996.

註3:兼子仁(註11),頁113。

註4: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Religious education in English schools: Non-statutory guidance 2010, pp.22-23.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90260/DCSF-00114-2010.pdf.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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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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